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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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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详解》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详解

  社平工资全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与劳动者有着切身利益关系。

  一、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可见,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受制于社平工资标准的3倍,社平工资决定着高薪入群的经济补偿上限,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工资再高,对经济补偿已经无任何意义。举例,同样月薪3万的高管,同样的工作年限,在不同城市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是不同的。全国社平工资最高地区和最低地区标准相差近一半,即使拿的工资一样多,但经济补偿可能会相差一半。

  二、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经济补偿征税的起点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

  工月平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

  三、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上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工伤待遇中很多项目均是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非因公死亡待遇(视地方规定而定)

  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各地有不同的计算依据,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七、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实践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2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就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56元/月,上限为10778元/月(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2.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见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见附件3)。

  (三)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

  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110元(35950元/月)。1月至6月已使用2011年度全省职工平均

  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2013年度死亡的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死亡待遇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110元(35950元/月)。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3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和金额,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204号)规定执行(见附件4);2013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110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编制内职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911元/月,上限为9555元/月(见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其中按统账结合5%比例(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的,以2548元(月平均工资的80%)为月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4%比例缴费的,以3185元为月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以3185元为月缴费基数(见附件2)。

  (三)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38221元执行。

  附件 2013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3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3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差额标准

   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五个缴费档次的缴费金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6月9日

  附件1

  2013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篇三:《河北省1993-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河北省1993-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注2003年以后,“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改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从2010年开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单独公布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数据按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统计局公报发布的数据执行。

  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0年以后退休的实施“新办法”)

  计算条件

  1、视同缴费月数 月(参加工作月份~1992年12月) 2、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月数 36月(1993年1月个人首缴~1995年12月) 3、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月数 月(1996年1月个人账户~至今) 4、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0、过渡性养老金核加比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增发比例最高9%) 11、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12、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60岁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50岁为195个月,45岁为216个月。 13、工龄(月份/12,保留两位小数) 计算公式

  一、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3% X1+ 参保人

  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过渡性养老金核加比例 四、 一定比例补贴和调节金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2015年取消。

  备注

  视同缴费月数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文件要求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

  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问题。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其19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

  篇四:《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名 称: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发文日期: 2014-12-25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七、有关事宜

  2015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75%;月记账利率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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