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时间:2019-09-29 20:22:58    下载该word文档

***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付**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切实的考虑。

一、***的伤残赔偿金计算系数应当以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的20%计算。

伤残赔偿标准参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附加系数可以在1%--10%之间酌定,在2007115日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的季**诉孙**一案中,季正华是两个十级伤残,浦东法院在认定时最终以另一个10级为3%的附加数计算,实践中法院一般折中处理,例如两个十级算九级半。(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月第一版,雷敬祺《交通事故赔偿制胜攻略》第157页)所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实际为3个十级伤残,按实际对以后生活的影响来说要高于一个九级伤残,所以本案以九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合理、合法的。

二、护理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应当以2010年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的开庭审理是在201146所以应当以上年度即2010年的标准计算。

3、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0108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 8次会议通过《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明确指出,在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仅起诉肇事司机一人的情况,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本案原告还起诉了肇事车辆所在的运营公司“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公司作为运营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自己管理下的运营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 “新中州公司”也完全具备支付能力。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20107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2条: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司法解释颁布的时间分别为:2000124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27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距今已有9年,并且与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相冲突,所以应当适用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

20108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 8次会议通过《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第十三条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7月《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的表述并不等于排除了间接受害人抚养费这项赔偿费用,根据2010630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相互印证,都明确说明接受害人抚养费是计入残疾赔偿金现在的残疾赔偿金是以前的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中,故应支持原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五、应当计算后续治疗费

2010820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 8次会议通过《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第十六条 受害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不予支持,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但有下列费用之一的除外()受害人体内固定物取出等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取内固定的费用”等实际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支持。

***入院的诊断中: 2、左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3、右肱骨外科颈骨折4、右肩肩胛骨骨折等这些骨折的地方需要做内固定,并且在骨骼恢复后,拆除内固定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并且根据现在的医疗条件费用是可以基本确认的,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无疑增加了受害人的讼累,受害人往往迫于程序繁琐放弃了这项权利,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综上所述,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 414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