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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织密生态保护大网——以洞庭湖保护立法为样本
作者:田必耀
来源:《人大研究》2019年第6期
守护洞庭碧水,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要学思践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坚定不移走好绿色发展、守护好一江碧水作为立法根本遵循,推进法律制度供给侧改革,以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为契机,顺应湖泊立法保护趋势的要求,把握洞庭湖保护系统立法与重点立法的辩证关系,既要聚焦洞庭湖保护立管用、可行的良法,又要跳出洞庭湖织密生态保护法制大网,以最严法制的规范、引领作用,保护洞庭湖“一湖清水”“浩浩汤汤”。
具体来说,就是抓紧制定洞庭湖保护条例,推动长江和洞庭湖共保护、“四水”(湘、资、沅、澧四水流域生态系统同治、洞庭湖区有效治理的立法进程,使“一湖四水”系统联治有法可依、有良法可用,为整体性、系统性、长效性保护洞庭湖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洞庭湖治理面临法制供给不足的矛盾
洞庭湖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调蓄性湖泊,总面积2625平方公里,总蓄水量167亿立方米,流域面积26.33万平方公里,是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屏障。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鱼米之乡“稻饭羹鱼”养育了代代儿女,“银盘青螺”成为湖光山色的素描。湘、资、沅、澧四水汇流于此,经岳阳城陵矶汇入长江,湖南省96%区域都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
近年来,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初见成效,但是,受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式制约,随着经济活动加剧、江湖关系变化等影响,面对高强度开发、污染物排放,以及各种形式的“新侵湖运动”,洞庭湖的水量和水质问题仍然堪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19年1~2月全省水环境质量情况显示,“11个洞庭湖湖体断面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形势比较严峻。
与此同时,湖南省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洞庭湖流域保护、治理、利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法制层面存在的“小马拉大车”,对洞庭湖保护和管理缺乏硬约束,出现监管死角。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存在十多年之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专门的处罚依据。
面对洞庭湖治理形势与制度供给不足这一矛盾,湖南省高度重视洞庭湖立法工作。2018年5月,湖南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湖南省高质量发展的决议》,该决议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快制定出台《洞庭湖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制定洞庭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并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正在加快立法的进展进度。湖南省发改委召开《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起草评估论证会,提出解决洞庭湖保护和治理拟解决的重点问题。推进洞庭湖保护立法,全面提升洞庭湖治理法治化水平,省委有部署、人大有规划,时不我待,重在落实。
为洞庭湖保护立管用之法
2018年9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专题调研报告指出,“法制保障明显滞后。”报告指出,现有涉及洞庭湖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时间较早,立法内容侧重于部门职能管理,有关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规定相对不足,滞后于洞庭湖的发展、保护、生态变迁的现实状况;现有法规规章的规定交叉重叠、矛盾冲突,且分散、碎片化,系统性、针对性不强。
这些法制供给不足、甚至缺位的问题,需要在洞庭湖立法中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洞庭湖保护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和敢于在管理体制、产业发展、生态补偿等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切一刀,立管用的法,通过良法来保障洞庭湖生态环境善治。
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洞庭湖兼具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开发与保护的矛盾长期并存。2018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时,对洞庭湖生态治理提出殷切嘱托——“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长江、洞庭湖留给子孙、留给未来”“守护好一江碧水”。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厚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中要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能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实现洞庭湖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比如说,《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湘江干流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以及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禁止设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滨湖控制开发带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高效集约发展区内的开发建设,优先考虑生态承载能力等。借鉴湘江以及太湖、鄱阳湖保护与发展的立法经验,针对洞庭湖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定湖区产业发展的“负面清单”,构建洞庭湖资源合理利用与产业发展新思路、新目录。
构建一体化治理新体制。针对“九龙治水”“规划打架”等现象,立法应突出构建行政管理体制一体化,通过机构改革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具体管理的权力和责任。3月1日起实施的《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了东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各部门、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