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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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比较表>>>>交通事故
1、医疗费:
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康复性治疗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19条第2款:“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误工费:(工伤中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
3、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工伤:《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2、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条例》第30条第6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费:
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工伤待遇
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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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护理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交通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护理费:
工伤: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条例》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2、生活护理费:《条例》第34条: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交通费:
工伤:《条例》第30条第4款:“职工
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人民政府规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山西一般为50元/天)
7、营养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山西一般为50元/天)
8、残疾赔偿金(工伤中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交通事故:《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