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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专业版)
合同编号: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甲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乙方: 考生号: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XX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卫科教秘〔2018〕 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学校)以下第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第1页 共 5页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 2.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 3.专业: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 4.专业: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试用期)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其中本科生前3年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专科生前2年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根据乙方毕业时间,提前做好乙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及岗位规划安排;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并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乙方的政策待遇。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乙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及待遇;在乙方按要求培训合格后,在依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设置的岗位内,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本科生经过5年学习、专科生经过3年学习并毕业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专科生无学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第八条 乙方毕业前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科或脱产研究生,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毕业后按照本协议规定到指定农村乡镇卫生院服务6年(含试用期)以上,签订聘 第2页 共 5页
用合同。培训期间,按照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待遇标准执行;培训合格后,在依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设置的岗位内,实行聘用制管理,培训时间计为服务年限和工龄。 第十条 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按照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但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域行政范围内的农村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