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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金 委字〔 2017〕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维护
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 令第 350 号 )、
发〔 1988〕 19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
财政部、 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 2015〕
150 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 (冀建
金管〔 2005〕422 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
理办法》 (冀建法〔 2017〕5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冀
意见》 政办字〔 2017〕4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
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委托承办贷款的商业银行
(以
简称受委托银行 )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 定向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设住房
(房改房 )、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 负责制定和调整贷款政策,确定住 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拟定贷款政策 ;负责与受委托银行签
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并对受委托银行贷款业 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的受理、 审核和贷后 管理工作。县 (市、区 )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
负责辖区内贷款的受理、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第五条 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第六条 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 支付手续费。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七条 贷款的 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八条 贷款只能用于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 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及证件 ;(二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 )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规定
期限 ;(四)已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并具有合法、有效
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中心认可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六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款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 )贷款未结清的 ;(二)
借款人不符合信用审核标准的 ;(三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的;(四)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