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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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
第四条
第五条
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并分别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大学学籍。
第九条 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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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予以查究。
第十一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入学申请寄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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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方可注册。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三)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两种,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为三至六学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基础学制为两年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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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八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入《天津大学辅修专业成绩总表》。
第二十一条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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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三)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类别分为: (一) 必修课; (二) 选修课;
(三) 集中实践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军事训练等);
(四) 其它选修课(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
第二十三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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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参加结课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