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党组管理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副总监;
(二)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科级及相当于科级的部门或机构的副经理及以上干部;
(四)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领导干部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领导干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四)其他亲属。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
(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
(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受聘担任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五)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六)在集团公司所属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20%以上;
(七)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
(八)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九)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发生业务往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均不得与公司、集团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围绕中国石油平台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 领导干部亲属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其本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令其亲属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终止与相关单位业务往来。
第八条 领导干部亲属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拒不终止与相关单位业务往来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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