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时间:2011-10-22 22:50:31    下载该word文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上海杨浦 www.shyp.gov.cn 2010-09-14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大小:

八月七日

沪府发〔20102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标准 通知

【字号大小: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http://news.dichan.sina.com.cn新浪房产2011/2/25 18:19:44

提要: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

  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讯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原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