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
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出生医生证明。
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⑷结婚证明。
注:
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
200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入户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婚证。
⑸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已随母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人投靠父亲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⑶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
⑴结婚证。
⑵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⑶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⑷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
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5、老人投靠子女必须提供:
⑴老的户籍证明。
⑵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离退休回迁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市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置函(处以上)。
7、投资类必须提供:
⑴会议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⑶本人与投资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⑷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⑸本人的户籍证明。
⑹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
购买门面房达30万元以上可按投资申报。
8、购房类必须提供:
⑴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⑵本人与购房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本人的户籍证明。
⑷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
①同一人在二处购房合计达十二万元也可。
②购房发票原件盖户口专用章后复印。
学生户口办理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一新生户口问题问答
1.问:
新生户口是否可以不迁
答:
完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入被录取学校.
2.问:
我是农村户口,是否必须将户口迁入学校才能办理"农转非"答:
不必.根据国家政策:
被大中专院校录入的学生,在办理好入学手续后,可以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证明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
3.问:
我大一先不迁户口,等大二或以后再迁行吗
答:
不行.因为公安机关每年按照当年的招生文件及当年的入学资料控制指标,过期未办理的,指标作费.
4.问:
不迁户口对我毕业后是否有影响
答:
没有影响.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报到证》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
5.问:
学生毕业后户口是否可以暂时留在学校
答:
不可以.学生毕业后若没有落实单位,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一律将户口迁入人才交流中心;若没有单位也无挂靠的,一律迁回原籍;其余将迁往派遣单位所在地.
6.问:
户口迁入学校后多长时间才能拿到新身份证
答:
非农业户口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农业户口学生在来年的六月份.
二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学生办理户口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身份证姓名只能是其户口"姓名"内容,不能制作"曾用名"等其他名称,因此请同学们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一定要仔细检查;
制作身份证,是以本人户口为依据,因此户口迁移证所填内容一定要与本人学籍资料所填内容相同,以免对您在校的学习,生活带来不便;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其姓名,年龄等户籍内容一般不予更改.被录取的新生户口办理
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经派出所审验合格后,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我校迁往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89号(南昌市高新分局昌东派出所).
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学生户口办理
按学生派遣单位发放的派遣证上所填单位地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退学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学校退学文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肄业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户口办理
本人要求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大学生应征入伍户口办理: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公安部门负责落户;
要求复学的,其户口落入本人所在学校集体户口;
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可待其档案经民政部门转接后,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不愿意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
三.身份证,户口遗失补办
一.身份证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一)常规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凭本人户口,符合标准的身份证相片,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二)在校学生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持学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开具证明,借出本人户口,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三)毕业生办理程序:
根据身份证办理规定:
居民身份证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毕业学生在办理完户口迁移手续后出现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情况,必须先到户口迁入地落户,再按常规办理程序办理补办手续.
二.户口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登报等).2,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三.户口迁移证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迁入地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未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3,凭以上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变更民族,姓名,出生日期手续
一.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三.出生日期的更改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出生日期.确须更改时办理程序如下:
本人写出更改理由报告,并提供有关更改理由证件;
经所在系及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新生落户程序
1.收取,整理户口.
九月份新生报到后,按要求收取学生户口;
按专业整理,对户口进行"农业户""非农业户"分类;
逐张检查户口内容是否有误,合格后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对不合格的及时退回并限期更改;
适时按排时间完成身份证相片照相工作.
此项工作根据我校学生数一般在年底前可完成.
2."农转非"户口的交审,报批.
①准备材料.包括:
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农转非"学生花名册,农业户口迁移证(以上各项,顺序,内容均须统一),各省学生录检表及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交南昌市公安局户政科审验.经南昌市公安局对材料核实后,按数量发放"农转非"指标证,每人一份;
按户口迁移证内容填写"农转非"指标证,填写完毕后送回户政科审验,盖章.
此项工作约一个多月时间完成.
3.落户工作.
①"非农业"类户口落户:
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②"农转非"类户口落户:
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证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③核对.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将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
④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
⑤按公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将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完成.
完成此项工作约需一个多月.
xx农民进城落户40问
1、什么是xx进城落户?
答: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从户籍制度入手的一项重大综合性改革。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凡有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可以申请进城落户,把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一切权利和社会福利待遇。
2、为什么要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答:
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对于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着眼长远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3、我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原则是什么?
答:
基本原则有五条:
一是统筹规划原则:
把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作为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关天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原则:
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以下简称“双退出”)的农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制度或城镇居住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进得来、留得住、有保障、过得好。
三是积极稳妥原则:
按照先易后难,分阶段推进、分群体实施、分区域布局的方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是综合配套原则:
按照“落户条件从宽、办理程序从简、惠及转户居民”的要求,健全户籍、住房、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保障机制。
五是促进发展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超常规措施,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激活城乡各类生产要素,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4、我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
结合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农村居民向中心镇、县城和市区聚集,实现城镇人口在市区、县城和中心镇的三级合理布局。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2010年—2012年,重点推进失地农民(城中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新生代农村青年三类人员进城落户,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每年转移10万人。今年的指导性计划是5万人。
2013年—2015年,进一步加大进城落户力度,到“十二五”末,进城落户农民总人数达60万人,城镇化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2016年—20年,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5、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哪两种制度?
答:
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城镇居民”和“城镇居住”两种制度。由群众自愿选择。选择“城镇居民”制度的,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的各项待遇。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继续享受农村各项政策待遇,其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镇教育、就业和社保政策。
6、我市xx进城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
我市xx进城落户条件有三条:
一是具有连续工作且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
二是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
三是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具体为:
进市区满3年,进县城、中心镇只要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镇居住制度。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双退出”的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民制度。对选择在县城及中心镇落户的实行3年过渡期。
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村居民(含城中村),按“四个转变”要求办理后,整体转为城镇居民。
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高中在校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在城镇长期务工经商的农村青年等人员,符合进城落户条件者,可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
外省、市在我市投资经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落户条件的限制,可直接转为城镇居民。
7、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地域和重点地区是哪里?
答:
在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地域范围指:
一是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镇。二是县城所在地。三是市区及开发区。中心镇和县城为进城落户的重点地区。
8、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对象是那些?
答:
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对象是十类人群:
一是对失地农民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整村(组)就地集中转户,落实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使农民自觉自愿转户。
二是以各类用工企业为单位,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有经常居住地的农民工由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中转户,对在企业集体居住的单身职工可办理城镇集体户口,对个人有经常居住地的可独立立户。
三是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私营、个体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社区负责上门征求意见,按照“城市居民”和“城市居住”两种制度自主选择,造册登记,逐级上报,公安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办理落户或暂住手续。
四是凡在城镇买有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统一由所在地社区登记办理落户或居住手续。家庭部分成员(子女)可以个人身份转户、对家庭其他不愿意进城的人员,继续保留其农村户籍。
五是对近年来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农村并未销户的“双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进行全面清理。
六是对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已转为城镇户口的,按现在工作或生活驻地,规范户籍管理,有固定住所的及时办理迁户手续;没有固定住所的,仍由市、县(区)人才中心按集体户管理。同时注销农村户口,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七是对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在校生和考入市、县区高中的农村籍在校生,由教育局统一调整登记,按自愿原则可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由所在学校设立集体户管理。保留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权利。
八是对新增复员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个人身份转为城镇居民,由民政部门和所在县(区)负责组织落实。
九是对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称,在宝鸡境内务工经商,自愿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外省、市籍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迁入我市城镇落户。
十是对社会其他自愿转户的各类从业人员,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直接申请转户,成熟一批,办理一批。
9、三年过渡期的含义是什么?
答:
市政府宝政发[2010]42号文件规定:
“对选择在县城及中心镇落户的实行3年过渡期”。其含义是在三年内,可不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继续由本人使用和经营。
10、“四个转变”的含义是什么?
答: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宝政发[2005]45号)规定“对人均耕地不足
0.3亩以下的“城中村”,首先推行四个转变,即:
农民转为居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再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旧区拆除和新区建设。
11、城镇居民落户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答:
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办理程序分为四步走:
第一步:
由本人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基本情况,申明自愿“双退出”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经村民委员会收集后报乡镇政府推进办。
第二步:
乡镇政府推进办初审合格后,填写《落户登记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和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丈量,计算出补偿费用,经本人认可签字盖章予以公示后,报县区政府推进办。第三步:
县区政府推进办进行审查把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审,核实无误后,加盖县区政府推进办公章,由县区财政发放兑现农村居民自愿“双退出”的补偿资金。
第四步:
本人凭《落户登记表》、原户籍证明、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对在本县区落户的,由县区政府推进办直接审批;跨县区进城落户的,由县区政府推进办将《落户登记表》汇总上报市政府推进办审核,由市政府推进办批转接收地政府推进办办理。
12、xx居住手续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答:
xx居住办理程序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
由本人直接向乡镇政府推进办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迁入地详细地址和随迁人员基本情况。填写《居住登记表》,经初审后加盖乡镇政府推进办公章,上报县区政府推进办。
第二步:
县区政府推进办复核合格后,审结盖章。跨县区进城居住的报市政府推进办审核,由市政府推进办批转接收地政府推进办办理。
第三步:
本人凭《居住登记表》、原户籍证明、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手续。
1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有何保障措施?
答:
政府将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关指标应向重点镇和县城倾斜。办理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农村居民,可按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了城镇居住手续的农村居民,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方式,统一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14、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计划生育政策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农村居民转户后,自落户之日起,给予1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1年后执行所在地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并享受城镇育龄妇女保健和独生子女家庭优惠等政策。
15、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对随迁的失业人员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答: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其中的失业人员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处)发给《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可在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由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职业介绍,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在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是对有培训愿望和要求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本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处)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请领取《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自主选择省内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创业)培训。
三是培训结束初次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免费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四是对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发给《陕西省自主创业优惠证》,由市、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免费创业培训、提供创业项目和跟踪指导服务,
五是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六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16、各类企业招用进城落户的失业人员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
鼓励各类企业招用进城落户的登记失业人员。
一是对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业三年内,免除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是当年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到所在县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市属企业到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200万元本金的贷款贴息。
17、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哪些种类的社会保险?
答: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工作单位的,可随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已参加新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向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
18、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对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9、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何向城镇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答:
对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由个人根据收入、就业状况自愿选择,可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中村农村居民可按《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宝政发[2009]51号)参保。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补缴费或折算的办法进行接续。
20、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续怎样补缴费用?
答:
补缴费办法: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1、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续怎样折算缴费年限?
答:
折算办法:
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2、新农保怎样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答:
新农保转移接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再补缴差额,转入后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续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经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的程序是什么?答:
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凭《登记表》审核并办理转移手续。
24、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答: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5、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26、新农保怎样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换?
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手续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列出花名册连同基金一并转入落户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样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换?
答: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在校大学生、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可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不再补缴差额,按城镇职工标准缴费,缴费年限女性累计满25年、男性满30年,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8、参加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怎样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换?
答: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29、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怎么转换?答:
参保城镇居民转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不再补缴差额。享受待遇实行6个月过渡期。
30、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享受哪些社会福利?
答: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居民统一管理,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各项社会救助、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
31、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补偿?
答:
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所在县区推进办负责按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32、退出的承包地怎么管理和流转?
答:
退出的承包土地统一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管理,继续作为耕地的,委托村组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农村耕地管理规定进行二次流转。流转费用由村组收取后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区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款。需要转为非耕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征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将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款从土地征用补偿中扣回转交县区财政局。
33、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答:
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区推进办负责按当地现行土地征用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偿价格暂定为:
市区16万元;平原15万元;山区14万元。考虑到区域地价和农户家居建筑物价值差异,县区政府可在此价格基础上根据实际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补偿价格,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30%。同时,县区可整合目前已实施的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小城镇建设等项政策资源,制定对农村进城落户居民更有效的补偿措施。
34、“城中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怎么补偿?
答:
符合“城中村”条件的居民退出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定的宝鸡市城中村整体转制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35、退出的宅基地怎么管理和流转?
答:
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不适合复耕条件继续作为宅基地使用的,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统一管理。可委托村组在本村组范围内由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个人申请,乡镇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审批。对宅基地二次利用收取的流转费用由村组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区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改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统筹使用。由乡镇推进办委托村组负责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进行二次流转,流转后收取的耕地流转费用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区财政局。需要转为非耕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征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从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扣回转交县区财政局。
36、“双退出”补偿怎么兑现?
答: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推进办批复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和村组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退出交接证明,通知乡镇财政所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次性补偿款全部打入退出居民个人账户。
37、xx进城落户林地怎么处置?
答:
对涉及林地问题可根据居民自愿按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予以有偿转让,不做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8、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一是凡首次到市区或中心镇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已缴纳购房契税的农村居民,凭身份证、契税缴纳凭据和原省内居住地所在县区推进办审批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由购房居住地城镇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契税缴纳额给予全额购房补贴。在金台区、渭滨区、高新区城镇范围内购房的,按契税缴纳预算级次由市、区财政给予全额购房补贴。
二是各级住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免收房产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
三是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即可通过所购房屋以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9、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税收政策有哪些优惠?
答:
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的就业、开办经济实体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
一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纳入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范围,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5000元提高到100元;对其新办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取得的经济补贴收入免征各项所得税,如有在城镇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免相关地方税收。
四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自用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六是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创办的各类企业,符合国家现行其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及时办理。
40、xx进城落户有何奖励措施?
答:
一是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农村居民落户的县区,省级财政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政府专项用于落户地公共设施建设及进城落户居民就业培训。
二是对本市户籍进城落户居民迁出地县区政府,市级财政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县区政府农村土地整理储备基金。三是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双退出”手续办理完毕后,对退出居民原居住村组按村组交回财政二次流转费用的10%比例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从村组交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二次流转收回的资金中支付。
对村组二次流转后交回财政资金数超过原财政垫付“双退出”资金额度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村组,奖励和返还资金用于村组土地整理或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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