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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四川省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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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四川省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川教[2005]312【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体育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四川省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川教[2005]312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各项要求,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5]38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川教函[2005]10号)要求,各市(州)教育局于20053-4月期间,对本地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并推荐上报了本市(州)的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此基础上,我厅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后,决定对成都市树德中学等103所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和成都市第七中学魏双庆等104名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见附件一)予以表彰,以资鼓励。
20058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期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以全国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组委会的名义,对我省报教育部表彰的四川省三台中学等15所学校(单位)和宜宾市教育局黄家兴等15名先进个人给予了表彰奖励(见附件二)。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优秀学校(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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