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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12-13 12:22:23    下载该word文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津国土房保〔2011219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201051次市长办公会和市委常委扩大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我市“十二五”期间,将面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为确保“三种补贴”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经对目前执行的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有关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和完善,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

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

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现对“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人口及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一)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长期共同居住是指父母或子女与申请家庭在申请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离异家庭申请“三种补贴”时,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二)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1、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2、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 (房屋权属证明上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使用面积)。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伙用人姓名等)。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在200851日前为共有产权的(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日期为准),证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记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200851日后,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按该处住房按全部面积认定。

二、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1、基本原则。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情况除外。

2申请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两个以上(含)年满16周岁异性子女的,申请租房补贴时,其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准入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

特殊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

1)申请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材料或由区(县)房管部门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会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无法正常居住且无力进行修复的,须提供区(县)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申请租房补贴时,可不认定现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

1)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

2)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包括未参与分摊面积的该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参与分摊面积该人(包括同一户籍中该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

3)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数量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如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6)户籍在市内六区以外无住房申请家庭,共同居住父母住房且父母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居住总人口的比例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7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不认定,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涉及被征收(拆迁)住房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户籍地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认定同上述123条款。

2)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的,若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按分摊面积认定;若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原立户违章(落有户籍的独立违章建筑)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涉及出售或置换住房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2)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申请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按照《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规定执行),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父母或子女他处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6、离异家庭涉及住房的面积认定。

1)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的,按其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申请人离异有未分割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

3)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未分割共有房产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1、基本原则。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但对“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补贴时,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仍认定原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有现住房或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的,认定为家庭现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户籍所在地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分摊认定。

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兄弟姐妹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须核查该处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如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的,仍按户籍地住房面积认定,并按该住房落户情况,按比例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如原产权人或承租人确为兄弟姐妹,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并按父母名下住房认定住房面积,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申请家庭无住房,申请家庭落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并按父母住房处认定住房面积,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住房等价款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

2、申请家庭现住房的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无住房且户籍在200851之前落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住房处的,按照落户人口,分摊认定住房面积。

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实物配租补贴,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或子女可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申请家庭父母或子女不能上交原住房的,在申请家庭同意缴交住房等价款的情况下,可单独申请实物配租补贴。

3)对现住房原产权人(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且已双亡的,按在此处住房落户3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的家庭户数分摊认定住房面积。其他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同意上交现住房的,申请家庭做出书面承诺后,申请家庭须按其所占分摊住房面积户数的比例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批时点进行评估。

4)申请家庭为共有产权人的,申请家庭须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缴交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批时点进行评估。

3、申请家庭涉及拆迁住房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未购买住房的,征收(拆迁)住房面积按以下认定: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且申请家庭长期独自居住的,须出具经公证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及配偶的声明书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此住房面积全部认定;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长期共同居住的,在长期共同居住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出具经公证的协议书和街道办事处长期居住证明后,可采取分摊住房面积的方法,确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人的户均面积(户指自然户,应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等组成)。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按自然户均分,但参与分摊住房面积的户数不能超过住房间数。

申请家庭独自申请,其住房面积可按其分摊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要求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等共同分摊的住房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等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的户均面积。

申请家庭经过公证明确住房面积的,其存储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占被征收(拆迁)住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占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的比例。

申请家庭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有法院判决的,申请家庭按法院判决的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

2)申请家庭、父母(子女)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后,申请家庭、父母(子女)选择安置住房或购买(置换)住房的,其现住房面积按所选安置住房或所购买(置换)的住房认定。

4、申请家庭涉及住房出售或置换的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已出售或置换住房处的,住房为申请家庭的,仍按原住房面积核定;住房为父母或子女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在3年以上,且申请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缴存售房款的额度,原则上应按售房款扣除其家庭自行负担的治疗费用后全额缴存,但缴存额超过售房款50%的,按照售房款的50%缴存。其中:患有重大疾病情况属实,但售房或置换手续不全的,区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通过调查确认;出售或置换住房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后发展为重大疾病且有连续治疗凭证的,可据治疗凭证确认;家庭成员所患疾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病情较严重且长期治疗的,须经会审会研究确定。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父母或子女出售或置换原住房后再购住房的,按新购的住房分摊认定面积。

5、申请家庭离婚涉及住房的面积认定。

1)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中明确申请家庭住房的,按其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申请人离异有未分割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未分割共有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3)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无未分割共有房产的,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按父母名下住房认定住房面积,并按规定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住房等价款按离异时原居住住房评估价值的一半缴交。

三、规范市、区两级会审工作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会审

1、会审原则。

对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特殊困难家庭,本规定没有涵盖的,可由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县)民政、残联、申请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填写《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区(县)房管局在10日内将会审意见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备案,根据会审结果办理申请租房补贴手续。

2、会审组织。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会审工作由各区(县)房管局主管局长主持,涉及的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会审程序。

1)准备材料。根据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会同其所在的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说明,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签字。

2)提出申请。对情况比较特殊的住房困难家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房管局提出会审申请。

3)召开会议。区(县)房管局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掌握的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召开会审会。

4)形成纪要。会审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有关负责人在《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上填写会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市住保办。

5)落实会审意见。对会审通过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局按照操作程序受理其申请,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租房备案后,按最低租房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对会审未通过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局要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进行解释。

(二)廉租房实物配租补贴的会审

1、会审原则。

对情况特殊、不具有可比性和普遍性的申请家庭进行会审。

2、会审组织。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会审由市住保办主持。根据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两级”接访情况、各区房管局对申请人的调查核实情况或区政府的意见,由市住保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处,确定会审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会审人员范围及会审内容。

3、会审程序。

1)区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备齐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2)区房管局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特殊情况,区房管局将处理意见报送主管区长签字。

3)区房管局向市住保办提出会审申请。

4)市住保办按区组织会审会,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处、会审对象所在区房管局主管局长、房委办主任和具体经办人员参加。需要时,请信访处等相关部门参加。

5)会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市住保办将会审会结果整理编发会议纪要,相关区房管局负责落实。

四、本规定自20116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等规定中,凡涉及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有关政策的,均以本规定为准。201161日前已领取补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未发生变化的,仍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补贴 认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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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15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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