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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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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个月。(一)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二)因病需要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三)因家庭变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五)经学院审核认定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招生就业处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2周内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复查不合格以及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处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出具书面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日期报到,凭学生证(注:秋季开学时,学生要附缴纳学费、住宿费票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未获准请假或请假期满2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对未注册的学生,各系按事假、病假或未缴纳学费等进行登记,报学生处备查。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复学的,所在系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建立较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按学院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不合格课程的补考以及旷课、旷考、缓考、考试作弊等具体情况的处理按学院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由本人申请,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同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学院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升级与留级
(一)凡注册入学的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级规定,准予升级;
(二)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3门以上者,应予留级。(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以1次为限。毕业班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作留级处理。
具体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完善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考勤实行班级和任课教师双考勤制度。具体按学院学生请销假、考勤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上课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并进行考

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
第二十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诚信档案的形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的;
(学生入学后确有特殊需要(需学院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
(二)以单独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四)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五)已认定为应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按学院转专业、转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转学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转入本学院学习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3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的,要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因患重大疾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3年。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支持学生创业。学生休学创业的,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学院规定的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承认其学业成绩。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需写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在两天内办完休学手续离校;
(四)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要求办理;(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作迁移。
第三十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复学资格。(三)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四)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和退出现役证书,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审核合格后办理复学和学费减免手续。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类疾病、癫痫、麻风病等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交本人2周内或公告发布6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1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院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标准(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院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二)受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不及格的。
第三十八条结业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准予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凡按规定返校参加课程补考的结业生,其食宿费、乘车费等费用自理,安全责任自负。第三十九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联合进行审查,特殊情况的,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一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学历证书。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按时发放。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院、学生具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职责,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校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

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健全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团委及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集体外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系和相关部门批准。具体按学院学生集体外出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予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学院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统一安排学生住宿,不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
学生需要走读的,必须签订走读生安全协议书。具体按学院走读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大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学院学生表彰奖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系、专业和班级)(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处理、处分决定书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或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分别设置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期限。
处分期满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离校事宜按退学善后事宜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学生处、教务处、各系党总支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等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学生处、纪检监察室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投诉。
学生处、纪检监察室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或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七十一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晋机电院〔200554号文)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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