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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

时间:2015-06-17 10:20:07    下载该word文档

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务必与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持一致。

2)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梳理口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有关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面向县区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县区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区政府的,或者由县区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对五项违法行为概括其主要内容后表述。

特别说明:考虑到兼顾各类行政权力的平衡性,应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大力精简行政处罚类具体项目,注明主要实施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层次设置项目)和承办机构。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归并,填写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

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征收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特别说明: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4.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

5.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名称规范:建议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如授予六安市劳动模范等。

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市政府明确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 )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 号)等进行梳理。

特别说明: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应进一步加大表彰奖励等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政府部门需要保留的行政奖励事项,应该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对于一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列入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但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进一步提出清理调整意见。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

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特别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土地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为行政确认。

8.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裁决。如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9.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指行政主体为依法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事务的部署与安排。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规划。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 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

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今年3 1 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这有别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年度检验制度。可以归入“备案”职权。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房产合同备案、酒类流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等。

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如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

4)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争议的调解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调解。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6)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对××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实际承担的行政复议事项相对不多,建议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在填列部门行政复议职权时统一填写一项行政复议事项。

7)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

8)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梳理口径:行政监督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如行政监察、审计等行为和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这些行为既是行政权力,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对此,要予以重视,认真梳理,并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监管到位。

9)其他。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

四、权力依据

职权法定原则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首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具体来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清理过程中,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因此,部门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没有严格规定的,就默认要有规章以上的职权依据。当然,这是总的要求,具体情况仍然要区别对待。

特别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准确,法规文件名称要写全称,并注明第几条第几款。规范性文件文件一般指市级以上政府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部门“红头文件”原则上不作为设定权力事项的依据。对填报规范性文件或“三定”方案依据的,要追溯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如果有上位法依据的,同时填报上位法依据。

五、相关填表填写说明

1、权力事项总表

权力事项总表要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10 类项目,分类填写部门所有的行政权力项目名称及数量。行政权力事项应列举全面,分类准确,按照行政审批等10 类的顺序,将本部门行政权力类别列全。某种行政权力类别下没有具体项目的,可写“共0 项”。

各单位应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按照要求明确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数目和分类。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等文件,重点查找国务院、省政府已下放的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项目是否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总表中,市政府部门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从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总表中删除。

2、权力事项分表

此表系各部门对本单位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过程的具体反映。经清理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项目数应与总表一致,项目名称应准确并与总表一致,子项、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数量等应明确,实施依据、廉政风险点、调整意见及理由等应准确、充分,公开形式、前置条件等应符合规定,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应合法。

1)类别指的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在类别栏注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具体项目。其他权力也按照总表要求细化。

2)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一个行政权力事项有多个子项的,按照顺序依次列明。

3)“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按照不同位阶依据从高到低依次列举。法律对行政权力设定依据等级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填写。

4)“实施对象”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指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有几类实施对象的,应依次列明。

5)“承办机构”是指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等。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科室(单位)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全称。涉及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应规范表述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局(委、办)窗口。承办机构有两个或多个科室(单位)的,应将主办科室放在协办科室前面,并在括号内注明“主办”字样,中间用顿号隔开。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某项行政权力由事业机构承担以外,行政权力承办机构一律应为行政机构。

6)“公开范围”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

7)“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实际办件量。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数量是行政权力事项下一步调整的考量因素,须如实填写。

8)“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收费(征收)的写明具体的实施依据和量化标准。

9)“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 号),要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

10)“调整建议及理由”应注明保留、取消、下放、转移、冻结、整合等具体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其中,“下放”要明确放到哪一层级实施。“转移”包括向社会组织转移以及转变管理方式(如由行政审批改为内部管理、备案管理、行政确认等)。针对保留事项,可提出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收费等减少,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等调整建议。

3、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对于部门间的交叉分散权力,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予以理顺。对于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机制,消除推诿扯皮现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应填写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描述、理顺权力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等。

1)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已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虽不属于交叉分散的情况,但仍由牵头部门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本单位牵头”。

2)部门行政权力分散指相似或相近行政权力事项目前分散于不同部门行使,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的要求可以进行整合的情形。

3)对于现行职权划分基本明确,实际运行基本顺畅,而以与上级主管部门上下对口为理由要求调整行政权力的意见,原则上不予采纳。部门规章对于具体工作领域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为准。

4、提请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可不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要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等调整意见建议。提请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应填写实施单位、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和主要理由等。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于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要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分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公开行政权力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程序要清晰、规范,与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相关项目相对应,格式符合规定。提出取消、下放、转移、冻结等调整意见的权力事项,可暂时不编制。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绘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绘制流程图。要求注明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申请、受理(立案)、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明确办理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利等。流程图下方统一注明承办机构、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2)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在备注栏说明哪些行政权力共用该流程图;若同类行政权力不同事项的运行流程有承办机构不同等关键性差异的,仍应单独绘制相应的流程图。

3)在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中,新清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应绘制相应的流程图。有子项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般应按子项绘制流程图。

4)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的,包括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同意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应在流程图中体现。如只征求意见,不需其同意的,不在流程图中体现。

5)如需要县区政府部门初审(审核),也应在流程图中说明。依法未经初审(审核)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或者无论初审(审核)部门是否同意,初审(审核)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都属于需要下级初审(审核)的情形。需要报到省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有关环节也应在流程图中体现。

6)“办理期限”包括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比法定时限更短的办理时限。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承诺时限,没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承诺,对政府部门具有约束力,虽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常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时限为依据,但是政府部门违反行政承诺,会极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应当对违反承诺时限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相对人权利”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等权利。

8)内部流程图侧重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内部决策流程,要明确岗位和职责权限。

6、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廉政风险点”是指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具体按皖发[201410 号文件执行。

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市级部门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市级部门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应结合实际提出冻结等调整意见,可不绘制流程图(应作相关说明)。

(二)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如何归类?

处理意见: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没有经市政府审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列入行政审批类。在本次清理中,一般将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归入其他权力类。

(三)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指导类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指导类的行政权力可纳入其他权力类,按要求绘制流程图。工作开展难以通过流程图反映的,可不绘制流程图(应作相关说明)。

(四)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如“县级以上×××部门行使×××权”或“×××部门行使×××权”的,市级部门在清理时应提出哪一级负责实施更为合适的意见。

(五)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项目是否要求一致?

处理意见: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中项目的名称、顺序应一致。行政权力流程图中的项目数量、名称、顺序应与拟保留的、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致,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拟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不绘制流程图。

(六)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格式有什么要求?

处理意见:从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实际需要考虑,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要求Excel 格式,流程图要求Word 格式。

(七)流程图绘制是否遵循统一模式?

处理意见:印发文件中的流程图示例仅作参考,各单位应结合具体行政权力运行的特点绘制流程图。

(八)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等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纳入主管部门的相关表格、材料报送。

(九)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也应清理,可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不列入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十)表格、材料报送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处理意见:各单位报送表格、材料,主要有三个阶段。

1.“一报”(2014 12 30 日前):行政权力事项总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提请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2.“二报”(2015 1 20 日前):报送调整后的一报材料及相关说明、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责任清单(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情形及依据)。

3.“三报”(2015 1 30 日前):报送调整后的二报材料及相关说明。

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

一、审核原则

这次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明确了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其中,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是清理的核心原则,也是把握整个工作的根本指针。因此,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推进。

二、审核确认标准

1.取消

1)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

2)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职权事项,我市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

特别说明:建议各部门在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时,将部门的审批类事项与对应上级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比对,主要是看部门列出的审批事项,上级部门是否已经不再保留;本级部门审核转报的事项,上级部门是否有对应的审批事项。如果上级部门没有对应的审批事项,我市有关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应予以取消。

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

需报市政府确认。

4)取消或削减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5)取消或削减相关企业投资审批事项。

6)取消或削减工商登记有关资质认定等事项。

2.下放

1)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权力事项尽量下放给县(区)政府。

2)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

3)下级政府承担责任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下放。

4)对于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如果其中的一项已经下放县(区),另外与之关联的职权事项也要同步下放相应的单位。

特别说明:这条标准强调的是协同放权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个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也适用于不同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

在对具体职权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要扩大相关职权的审核范围,对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进行同步审核,综合前后关联职权的简政放权情况,提出协同放权的意见建议。

3.转移

1)转移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

2)转移可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资质资格认定、评比表彰等事项。如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特别说明:如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可以在清理意见中设定1-3 年的过渡期(培育期),过渡期满后,予以转移。

4.整合

确需保留的职权,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1)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行政权力事项。

2)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

3)依据法律法规条款层级整合行政权力事项。

5.长期无办件动态调整(冻结)

1)冻结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2)冻结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3)冻结责任不明的行政权力事项。

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据不同类型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为切实做好责任清单的填报编制工作,现就责任清单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责任清单内容

(一)责任的含义。1、应履行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 2、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二)责任清单内容。根据责任的内涵,我们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两项作为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

“责任事项”根据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的不同阶段应当履行的义务。

“追责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可能形成的不良后果,列举责任追究的情形。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关系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要做到权责匹配,权责一致。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事项(包括子项)都要填写相应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2.通用行政法律法规和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具体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形查找的重要依据。

3.权力事项流程图是责任事项中权力运行的主要责任环节制定的重要依据。

4.权力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责任事项监督环节责任及追责情形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关系1、两者紧密联系,虽不是完全一一对应,但是相互呼应。2、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凡属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定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事项规定的内容所导致的。3、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有利于建立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

二、关于“责任事项”编制

编制“责任事项”,要注重结合具体权力事项的自身特点,尽量体现个性、避免重复。

(一)阶段划分问题编制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首先要根据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科学、合理地划分权力运行阶段,并明确各阶段责任的具体内容。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阶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类行政权力,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分阶段。行政许可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5 个阶段;行政处罚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7 个阶段;行政复议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督5 个阶段;行政强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催告、决定、执行、事后4 个阶段。

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权力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阶段。如涉及费用征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4 个阶段;涉及权属纠纷裁决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理、裁决、执行4 个阶段;涉及监督检查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分为检查、处置、信息公开3 个阶段。

在上述按阶段对“责任事项”具体内容进行描述的基础上,以“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责任事项”内容的兜底条款。

(二)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要明确关键环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现场检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阶段予以注明。

二要明确涉及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利,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分别予以注明。涉及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也应注明。

三要关注特别规定。如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

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于“追责情形”编制

(一)编制“追责情形”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注重问题导向,做到权责匹配。

(二)编制“追责情形”的通用依据。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三)“追责情形”的构成。一是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二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三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四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五是出现的腐败行为。六是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以上除兜底条款外的五个方面,所列追责情形可为1 项或几项。

(四)“不良后果”的列举。根据权力事项自身特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宏观调控、经济管理秩序,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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