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管理办法
闽农林大研[2016]27号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新能力,拓宽学术视野,浓厚学术氛围,吸引优秀生源,学校决定立项资助举办研究生暑期夏令营。为加强研究生暑期夏令营实施与管理,保证项目运行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要求
(一)项目内容
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聘请海内外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开设若干门基础课程、选修课程和前沿学术报告等,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每门课程按照学时数,可计1-2学分。也可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实践考察等多种形式丰富暑期夏令营的内容。
(二)招生对象
暑期夏令营学员招生面向校内外相关学科高年级本科生、在读研究生,暑期夏令营学员不少于30人。
第三条 项目组织
(一)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由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院主办,学院(研究院)承办,鼓励跨学院(研究院)、跨学科联合举办。
(二)每年按一级学科口径分专题单独举办或跨学科联合举办若干个具有特色的暑期夏令营,举办时间为1-3周。
(三)暑期夏令营应设立组委会,成员由研究生院、承办学院(研究院)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暑期夏令营组委会下设学术委员会,负责课程教学、学术研讨等相关学术活动的组织和考核。
(四)暑期夏令营组委会可向通过考核的学员颁发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结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四条 项目申报
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由学院(研究院)提出承办申请,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申请学院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承办的牵头学院(研究院)应至少为硕士培养单位,学科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暑期夏令营方案科学、严密、可操作性强。
(三)承办学院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举办期间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申请承办的学院(研究院)应向研究生院提交《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申请书》。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获得立项的研究生暑期夏令营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和学院(研究院)共同承担,研究生院资助经费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一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研究生院按照以下标准资助:校内参会学生25元/人/天,国内参会学生100元/人/天,港澳台、国外参会学生200元/人/天;专家资助标准按研究生教学活动课时标准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参加暑期夏令营学员、专家的食宿费、授课资料费、课酬、奖励等。
(三)经费预算和使用应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承办学院(研究院)应在项目结束后至迟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经费结算,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学校收回所有资助。
第六条 学员考研政策
(一)凡参加我校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的本科生学员符合推荐免试资格,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予以优先录取。
(二)凡参加我校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的本科生学员面试合格者,经相关招生学院推荐报备,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在选择导师和专业、复试等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以当年公布的为准。
(三)凡参加我校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的本科生学员,如有意愿继续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大四期间可以参与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的课程在读研究生后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七条 项目总结
研究生暑期夏令营承办学院(研究院)应在项目结束后至迟在每年9月底前做好项目总结工作,并向研究生院提交《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暑期夏令营项目结项报告》。
第八条 其它
(一)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研究院)自筹经费举办研究生暑期夏令营,自筹经费举办的研究生暑期夏令营应报研究生院批准,项目要求和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暑期夏令营管理办法(试行)》(闽农林大研〔201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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