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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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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文发布者:李亚里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
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
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
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
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
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
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
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
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一次
1一氧化碳2乙醛3二甲苯
3.000.01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一次日平均
日平均
1.002021氧化氮

0.200.15

0.30(换算成NO2

4二氧化硫5二硫化碳6五氧化二磷7丙烯腈8丙烯醛9丙酮10甲基对硫磷


0.50

0.15

22砷化物
(换算成AS)23敌百虫2425硫化氢26硫酸27硝基苯
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


0.003



0.040.15

0.05

0.10

0.050.10

0.02

0.010.30

0.80

0.10
0.01

0.01

(甲基E60511甲醇12甲醛1314吡啶1516苯乙烯17苯胺18环氧氯丙烷19氟化物


0.0007




3.00

1.00

算成PB)

0.05
0.0003

2930氯丁二烯
0.10

0.030.082.40

0.100.05

0.8031氯化氢32铬(六价)

0.0150.010.10

0.0015
0.01


0.03

33锰及其化合物
(换算成MNO234飘尘


0.200.02

0.0070.50


0.15

(换算成F)
3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第十二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
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给水卫生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
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
的水质标准。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
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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