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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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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34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6

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目标:新农合人口覆盖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

二、参合对象

(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出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

2015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4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补助。

四、定点机构

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签服务协议,否则到期自动解除协议关系。

五、就医及转诊

(一)统筹区内实行自由转诊制度,鼓励首诊在基层。

(二)统筹区外转诊实施转诊备案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确实需要转诊到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由转出医院(县级及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5天。未办理转诊手续视为非正常转诊。转诊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市传染病医院不需审批。

(三)市区参合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第三医院(特指精神病人)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转诊补偿。

六、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用药范围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以及国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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