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土型二期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淮政秘〔2016〕11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购房券购房相关问题的通知》(淮棚改办〔2017〕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等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
北至张院、南至老市水泥厂、西至土楼西宋庄村、东至华家湖西岸。
三、签约期限
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烈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烈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烈山镇负责,并按“淮政办〔2013〕36号”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
1. 征收个人住宅的,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购房券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二者相结合方式(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2. 征收非住宅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有关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居民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补偿金额:
1. 棚改居民补偿金额等于合法宅基地面积(含一层附属物)×0.8×原地产权调换房屋(指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原地新建的商品房,下同)市场评估价3006元/㎡,加上二层及以上附属物和宅基地外的土地及附属物的价格。
2.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购房券安置
1. 购房券金额
选择到市房产超市购房或购买二手住房(已备案的,下同)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3006元/㎡。
选择回购商品房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0.8×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3006元/㎡。被征收户应当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待签订购房合同时领取购房券。其他附属物资金和奖金待领取购房券时按相关程序办理结算。
2. 购房券的使用范围及时效
棚改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市棚改办确认具备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也可以自主购买二手住房。棚改居民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户重新计算签订相关协议。
3. 购房办法
(1)购买商品房
①棚改居民既可以到市房产超市设立销售处购房,也可以回购商品房。回购商品房的回购价格为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3006元/㎡,超出购房券金额所购回购商品房面积的价格按市场销售价计算。
②棚改居民在市房产超市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照程序支付给棚改居民。
③购房券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棚改居民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三联单中的结算单(存根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棚改居民收到返还款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80%;将房屋正式交付棚改居民,凭棚改居民签字入户单再拨付10%;开发企业楼盘办理初始登记后,再拨付剩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④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户发生纠纷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销售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
(2)棚改居民持购房券购买二手住房时,须由烈山区人民政府对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棚改居民进行审核,报市棚改办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为凭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合同和收据到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将备案合同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房管局担保中心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棚改居民凭房产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持购房券购买的二手住房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 二层及以上附属物和宅基地以外的附属物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计算价值。
5. 优惠政策
(1)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棚改居民持购房券在市棚改办签约安置楼盘购房,可根据区位、面积、户型、价格、打折率等情况自主选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享受开发企业给予棚改居民的优惠政策。
(2)棚改居民按规定选购商品房并缴纳契税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定,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给予补贴。
(3)经征收实施单位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
②免收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
③对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房屋,减半收取公证费。
6. 相关要求
(1)棚改居民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许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80%。
(2)参与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办事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棚改居民在本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参考照“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不予补偿。
(五)因施工需要,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给予适当补偿。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实施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 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过渡方式和期限
棚改居民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 搬迁费:800元/户。
2. 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被征收居民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购房券安置
①选择到市房产超市购房或购买二手住房的被征收居民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②选择回购商品房的被征收户,如房屋不拆除先行签订协议的,暂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待拆除房屋时,其临时安置费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不超过30个月的过渡费用(时间从拆除房屋至交房止)。过渡费用的签约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自行拟定。
七、宅基地认定原则与程序
(一)原则
2000年12月1日以前统一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据实给予计算补偿;2000年12月1日以后统一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20㎡。空白宅基地价格以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以下情形不予确认宅基地:
1.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之外的部分。
2. 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3. 2000年12月1日以前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超出分配面积的部分或2000年12月1日以后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超出220㎡的部分。
4. 擅自占用农用地的部分。
5. 占用市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红线及已搬迁村庄等补偿过的部分。
6. 擅自占用村庄内道路、坑塘等公用部分。
7. 擅自占用的企事业单位用地。
8.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程序
每户宅基地面积由村(社区)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社区)书记、主任签字,村(社区)出具证明,镇经办人签字,国土所签署意见镇签署意见,镇政府审定确认。
八、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
1. 在签约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3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奖励10000元;
2. 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券安置
1. 选择到市房产超市购房或购买二手住房的,在签约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3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20%搬迁奖励;棚改居民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将取消搬迁奖励。
2. 选择回购商品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超过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 选择到市房产超市购房或购买二手住房或回购商品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棚改居民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补偿方式的奖励。
九、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烈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棚改居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烈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烈山区征收办和烈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