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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落户权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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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906法制博览浅析落户权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段占朝12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2.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20根据上海市的现行落户政策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落户但其所在公司也必须符合申办户口的条件如果学生本人符合落户条件且收到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允许落户的通知但由于学生的所在单位不符合落户条件而导致学生的落户通知被撤销此时诉讼救济渠道有两个选择即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救济渠道前者的诉求解决的是落户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后者的诉求虽然意在解决赔偿问题但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促使被告向主管部门申诉而最终解决落户问题但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和案由选择会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落户问题有约定且劳动合同侵权责任法纠纷不解决落户诉求的情况下选择劳动合同纠纷将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对民事权益做限缩解释的情况下选择侵权纠纷的案由也不是明智选择基于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为由终使落户权益得到维护关键词落户权民事诉讼请求权基础案由选择合同附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1004作者简介段占朝1969河南平顶山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较法党内法规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上海某外资公司之间关于落户权民事纠纷的案件由于该案系上海市落户权民事纠纷诉讼第一案解放日报人民法判决生效后包括新浪网网易中国青年报院报等在内的全国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或转载现将案情简单介绍如下2017222日和322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小喆通过上海某外资公司的两次招聘面试程序在面试过程中小喆多次询问上海某外资公司是否具有为员工申办户口的资格上海某外资公司声称它有申办户口的资格也会为员工申办户口的且往年也为员工申办户口并取得了成功正是看重上海某外资公司具有申办户口的资格小喆才最终选择到上海某外资公司工作201743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天小喆再次与上海某外资公司确认了申办户口的资格问题2017512上海公布了新的申办户口政策根据申办户口政策上海某外资公司组织包括小喆在内的五名新进员工申办户口为申办户口的唯一主体上海某外资公司为小喆提交了申办材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查小喆的材料合格并向小喆发出了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但当小喆持落户通知和报到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证请求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开具介绍信并办理落户手续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拒绝向小喆出具落户的介绍信致使小喆无法办理落户手续理由为1.查出上海某外资公司2016年新进了两名员工并为其办理了但这两名员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于2016落户手续9月和11月分别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采取欺骗手段申请了两个账号用其中一个账号提交了落户申请而根据规定被告申请两个账号是违反规定的并干扰了判断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认为上海某外资公司丧失了2017年申办户口的资格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随即撤回了发给小喆的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为维护小喆的落户权笔者代理小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外资公司赔偿其不能办理上海户口的损失80万元诉请主要理由是一是根据2016年和2017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海某外资公司不具有申办户口的资格但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隐瞒了该事实侵犯了知情权和就业选择权二是小喆满足了落户条件并获得了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但由于上海某外资公司的过错致使小喆的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被撤回而导致落户失三是小喆为重新取得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再次申请上海户口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80万余上海某外资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一是劳动合同中未对申办户籍作出约定此亦非劳动合同的附随义被告仅向原告表示可以协助原告申办户籍但并未对此作出申办成功的承诺二是户籍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小喆亦无任何实际损失该案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外资公司赔偿五万元上海某外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一起落户权民事纠纷笔者作为小喆的一审代理人围绕请求权基础的选择被告负有的义务性落户失败的过错归属损失的计算方式等方面述了以下代理意见一是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律关系应属合同纠纷二是被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
法制博览201906在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即告知义务三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了适当履行原则不适当履行了申办户口的义务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原告落户失败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于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信赖利益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就业选择权和户籍迁移权给原告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如购房子女就学等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加之原告为再次申请沪籍户口而重新取得应届毕业生身份攻读学位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五万元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笔者在代理该案中注意到以下几点该案落户权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从诉讼意义上来说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成败。“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逻辑推理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民事纠纷走司法渠道解决者其第一要务是选择合适的请求权基如今民事审判已从过去重法律关系分析转变为强调请求权基础分析。“从发现定性再到确定和适过程虽然法官对请求权基础具有依职权进行变更的权力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庭审时当法官释明后可以当庭进行变更但对请求权基础选对方向对原告胜诉还是具有深刻的影响的因为这可以指导原告及其律师准备证据的方向和诉状的撰写本案启动诉状撰写程序之前通过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梳理笔者排除了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请求权而选择了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具体理由如下一是排除了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民事权益做了狭义的界定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案涉及的是信赖利益知情权业选择权和户口迁移权这些权益既不是人身权也不是财产权所以选择侵权责任法则丧失法律依据而将导致败诉的结果虽然在民事权益范围的规定上民法总则取开放性的立法思路在列举了人身权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类型之外通过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民事权益的范围做了兜底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然而依据民法总规定提起侵权纠纷虽无不妥但因民法总则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上较为笼统所以也无法实现诉讼目的二是排除了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请求权根据当·11·时的证据等因素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无约定申办户口的条款其他证据能否证明双方之间有过关于申办户口的口头约定有待法庭认定笔者考虑到诉讼风险的存在又排除了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请求权三是合同法上的请求权是最佳选择之所以选择合同法上的请求权是因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没有约定申办户口的条款但原告可以基于合同关系主张被告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无需合同约定的因为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可以依据约定条款主张合同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虽然适用的也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请求但在判决书上并没有体现而是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案由二审判决对请求权基础予以了明确被告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解除后即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保护或不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附随义务可发生于合同关系的各个阶段其内容较为灵活既包括与给付有关的附随义务又包括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的保护义务附随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分为有所作为的积极保护义务和不作为或不侵犯的尊重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通知说明减损协助保密照顾保护等义务形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只要是当事人拥有的合法权益合同相对方均负有保护或不侵犯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如第4243等规定了先合同义务在第60条第二款等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92条等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分则中也规定了一系列附随义务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不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一系列附随义务其中为原告申办户口的义务也是被告的重要附随义务之一且被告的这个义务还规定在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2017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的政策中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之附件2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第一条关于申办条件第一段规定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的申办主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之附件2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第一条关于申请条件第一段同样赋予了用人单位申请落
·12·户的义务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的申办主体本案中一审判决的依据是被告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二审判决根据一审认定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对落户权的口头约定的事实认为被告主要是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二审判决也没有否定被告同时也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从法理上来说因为双方订立的合同非属要式合同因此在合同是否对落户问题有约定的问题上虽然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落户问题但双方均承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对落户问题达成了口头约定因此落户问题是被告的合同义务但在一审程序中对证据进行考量后出于策略考虑笔者从被告负有合同附随义务角度出发认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和合同履过程中被告没有尽告知义务和不适当履行合同致使原告落户失败这个思路更能减少诉讼风险况且双方是否对落户有约定与被告是否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冲突笔者在一审时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要表现在以下情形一是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被告已经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资格根据2016年和2017年的落户政用人单位是申办户口的唯一主体但这个主体资格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之附件2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第一条第三段关于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规定用人单位2015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2016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政策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规定201611月被告新落户的两名员工全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应对2017年的政策有合理预期被告应履行充分告知和提醒义务被告有可能在2017年丧失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然而被告有三次告知机会却都对此只字不提2017222日和322日的两次面试过程中201743日订立劳动合同时被告都违反了告知义务对原告声称它有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二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继续隐瞒被告已经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资格不仅2016年的落户政策有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而且2017年的落户政策同样强调了这样的规定2017512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之附件2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第一条201906法制博览关于用人单位条件最后一段规定用人单位2016年办理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根据2017年的落户政策被告应在2017512日确切地知晓其已经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然而被告却依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告知义务对原告隐瞒被告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被告对该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可能不理由有三个1.这两个政策性文件都是企业申办户口的最重要依据而且通知的接收对象包括用人单位那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不能不知道该政策况且被告也承认收到了这两份有关落户政策的文件2.在申办户口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中被告多次强调如果申办户口成功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员工需要向被告承诺一年内后来改成两年内不得离职而这个一年内不得离职的要求正是被告对落户政策的申办主体资格规定的考量做出的3.被告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第二个申办户口的账以规避被告丧失申办户口资格的问题同时干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对申办主体资格的判断三是在为原告申办户口的过程中被告不适当履行了合同附随义务在已经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主体资格的前提下被告明知不能申办户口却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第二个申办户口的账号虽然原告的个人条件符合落户要求并获得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落户通知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但终因被告的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欠缺和被告提供虚假材料的过错原告的落户通知又被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予以取消如果在提交申办户口材料前被告明确告知其丧2017年申办户口主体资格的事实那么原告通过更换用人单位的方式申办户口就不会导致落户不能的损失发生当落户通知被取消时被告消极对待申办户口失败的事实没有积极有效地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申诉丧失了申辩的机会落户失败的过错归属造成申办户口失败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原告符合落户条件且获得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允许落户的通知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该通知之所以后来又被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撤回而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二来被告提供虚假材料
法制博览201906违规申请了两个申办账号也就是说原告对落户失败没有过错过错全在被告一方被告的过错有2016年和2017年上海市落户政策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书面答复予以证明合同法关于损失范围的规定和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首先合同法对损失范围的界定为财产和其他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附随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损失的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应当赔偿损失笔者认为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利益减损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也就是说合同法上的损失并不局限于财产损失也包括其他利益损失只不赔偿损失的形式采取的是违约方支付金钱的方式而已所以被告关于原告的知情权就业选择权和户籍迁移权不是财产权益因而无需赔偿的观点没有被法庭采纳其次适用减轻损害原则酌情考虑损失关于损失的计算方式合同法规定了完全赔偿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完全赔偿原则下的损失计算方式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减轻损害原则下损失的计算方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信赖利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就业选择权户籍迁移权笔者认为本案应结合以下四种因素酌情赔偿一是被告的过错及其主观恶性和被告的赔偿能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多次机会告知其已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然而被告却始终未予告如果说当原告第一次询问落户事宜时被告对是否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尚不确定的话么被告在事后稍微尽到一点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2016年的落户政策予以对照确认被告就会知道其已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然后及时告知原原告就不会选择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该案的发生然而在原告第二次询问和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再次确认时被告都信誓旦旦地保证有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更为匪夷所思的是2017512新的落户政策出台时被告还依然罔顾并隐瞒其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的事实·13·被告不仅一再隐瞒其丧失2017年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的事实而且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剥夺其申办户口的主体资格并撤回原告的落户通知时原告多次甚至委托律师亲自到被告处请求其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申诉以妥善解决原告的落户问题但被告不予理睬二是原告权益受损情况及对原告的工作生活女就学等的不利影响和原告再次以应届毕业生身份申请落户的必要成本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落户失这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子女就学等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由于户口承载着许多福利和衍生权益没有上海户口直接影响到原告购房的资格和成本还影响到原告子女接受优质的教育等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的适当措施具有两个限制一是应由守约方选择二是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首先措施或方案应以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其次守约方提出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或方案该措施或方案不以已经付诸实施为条再次违约方如果能够提出其他措施或方案且成本低于守约方的措施或方案的则以违约方的措施或方案为准本案中原告重新取得应届毕业生身份应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的适当措施为弥补户籍迁移权的损失为了早日申请到上海户口最为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是原告到国外读取学位或在国内攻读博士再次以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申请落户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被告承担原告的落户权遭受损失后了防止落户权损失的扩大即年复一年地无法落户告计划再次取得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来申请户口原告在一审时申请了美国某大学的硕士学位和国内某大学的博士学位二审时原告已取得国内某大学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攻读博士期间了工资收入的财产损失外原告还将付出学费等成本工资收入损失和读书成本应属于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被告承担三是判决对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匡扶社会诚信和司法正义的价值司法判决具有对社会的积极引导作用鉴于此司法判决不能不注意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判决被告酌情赔偿原告不仅是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维护对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负面评价让侵权者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而且通过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者承担侵权成本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彰显司法正义胡祥甫请求权基础的实务分析J法治研究20181龙腾泽民事请求权方法的司法运作J南方论刊20192赵明非论我国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内涵以比较法考察为中心J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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