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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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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格内参——陕西省

关于养老产业相关政策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19]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陕西民政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1332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1218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建成并正式运营,入住率达50%以上;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一类地区(汉中、安康、商洛)省级补助50%、二类地区(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省级补助40%、三类地区(西安、延安、榆林、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助30%。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省级福彩公益金各负担50%。市县负担部分分担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各市自行确定。资金分三年平均拨付,第一年按建设床位拨付,第二、三年按床位实际入住数拨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认。

第五章

第九条 各地应当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规模,防止一哄而上。要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对规模较大、老年人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附件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单位:人、张、万元

:此表一式7,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各存1份,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留存1份。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3-020]

【陕西省政府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陕西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

域的若干意见(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

陕政办发 20138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多方面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老年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

  二、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

  (四)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五)将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六)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七)采取财政贴息、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八)对民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九)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养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的规范管理

  (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设立民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

  (十一)加强对各级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研究制订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规范社会资本养老服务行为。

  (十二)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搞好职业资格鉴定,积极推行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020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1]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全文)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

陕民发[2013]17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支持农村幸福院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要求,现就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548.4万余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61%。其中,农村老年人约328.6多万,占到全省老年人口的59.92%左右。伴随着全省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一方面大量农村年轻人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空巢、独居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寿命大幅提高,患病率也相应增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凸显,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工作迫在眉睫。农村幸福院建设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民生工程,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优先保障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

2013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农村幸福院3000个,平均每年1000个,使农村互助养老床位达到3万张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

三、基本原则

(一)村级主办。农村幸福院定位在农村社区,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其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为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年人意愿,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要求。

(二)政府支持。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等。

(三)社会参与。鼓励外出务工经商者回报乡亲,支持社会力量及志愿者自愿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把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汇聚爱心的纽带,传递亲情的桥梁。

(四)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文体活动、参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推动与民间的养老需求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自主互助。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自主参与、自愿搭伙,不搞硬性摊派和行政命令。

四、资金支持

农村幸福院坚持村级主办原则,村委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3万元外,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3万元,市县配套1万元,专项用于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市县补助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市县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

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举措,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二)制定科学规划。各地要立足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坚持源于实际、贴近实际、符合实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农村幸福院建设以满足老年人吃饭、活动等基本需求为出发点,遵循“够用就好”的原则,切忌贪大求全。

(三)规范项目管理。各地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优先选择积极性高、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照料需求强烈的村,或者经济特困但积极性高、照料需求强烈的村,特别是有可利用的闲置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基础设施的村作为工作重点。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营。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72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2]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老龄办发﹝201252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57号《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关于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规定,认真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陕西银监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银监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此文可印发至县区有关部门)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老龄办 陕西银监局

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2、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受托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1、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发放对象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

2、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3、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务,协助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对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3、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2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

5、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92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省老龄办汇总全省情况后报民政厅备案,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高龄补贴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各设市、区,请各市、区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251日起实施。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3]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的实施意见

(全文)

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的实施意见

陕民发[2012]19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根据民政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持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并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老年福利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全面建设西部强省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完善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扩大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体系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

2、养老床位快速增长。按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加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床位。到2015年,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1.7万张,按标准改造30%现有床位,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普遍开展。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达到半数覆盖,全省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方便使用、广泛覆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4、标准化水平大幅提高。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支架性的标准体系,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大幅度提高。

5、信息化支持网络基本建立。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到2015年,省级和市级基本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广泛用于城乡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6、养老服务队伍初具规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建立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发展规划。到2015年,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总体要求

1、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相匹配。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资金保障,主要解决老年人有钱养老的问题,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完善高龄补贴制度和推动建立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制度,逐步为不同经济状况老年人提供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养老服务支持。服务提供,主要解决老年人有服务养老的问题,根据普惠型原则,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位服务。

2、坚持重点推动和全局统筹相并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既要把握重点,又要注重整体推进。在主体功能定位上,坚持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在规划布局上,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重点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政府、社会和福彩公益金投入相结合,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方式,探索拓展养老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多方筹措发展资金,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坚持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衔接。准确把握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内涵。居家为基础是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社区为依托是基于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居家养老迫切需要社区服务支持。机构为支撑是基于养老机构能够弥补居家和社区养老不足,为失能老年人、不适宜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料。同时,养老机构可以辐射示范周边社区,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4、坚持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兼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标准建设,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际适用,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重点上,优先发展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规模上,推行社区化和小型化,不单纯追求超大规模;建设档次上,公办养老机构要定位于提供基本服务;建设形式上,坚持新建和改扩建并举,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区、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立足实际,编制并公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支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和居室无障碍改造,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倡导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探索家庭照料者培训和支持工作,巩固家庭养老功能。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原则,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各市老年人口分布比例和实际情况,在城市开展床位不低于30张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床位不低于5张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站建设。在全省范围内,以农村老年人协会为依托,志愿者服务为主体,以结对帮扶为形式,探索推广河北省邯郸市和我省咸阳市农村居家养老新模式。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建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共新增加床位13000张。

3、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1所具有实训和示范作用的养老服务中心。各市至少建设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示范性及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老年养护机构。全省各县(区、市)力争建设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到“十二五”末,新增城市养老机构床位28345张。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在县级中心敬老院全覆盖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乡镇区域敬老院。新建县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区域敬老院550所,改扩建乡镇敬老院186所。县级中心敬老院可按不超过床位总数25%的比例开展农村社会化养老,重点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到“十二五”末,新增集中供养床位8万张。实施荣誉军人康复服务提升工程,改扩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荣复军人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异地重建延安“八一”敬老院,新建47所、改建14所光荣院,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41个军休干部休养所,建设省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共新增床位4662张。积极推进各类为老服务机构资源整合、综合利用,提升服务孤老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供养对象能力。

(二)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1、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我省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按月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专项补贴用于支持高龄、独居、失能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各地应逐步建立资格评估、需求评估和质量评估相结合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护理照料支付能力。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推进规范化建设。2011830日省厅印发了《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20111018日印发了《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完善了行业准入、退出机制,规范了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创造了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建立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体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评估制度。

3、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区域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通互联并纳入政府数据库管理,全面掌握养老服务的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采取电子政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三)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

1、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现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争取政府对民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保障土地供应。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场所为新建、改扩建房屋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予以资助。制定财政补助、贴息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现有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高养老机构竞争力。

2、实施民办公助。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的,按照新建、改扩建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转入民办养老机构。引导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3、推进公建民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方式,增强机构发展的内在生机和活力。有条件或者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变、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国有资产不流失。

4、加强行业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5、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娱乐教育、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服务市场。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养老产业服务。鼓励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四)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推行专业学历教育。鼓励在高、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有计划地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并依托大专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和就业。

2、加强养老服务培训。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制定养老服务培训规划,出台培训扶持政策,建立分级培训机制。省民政厅依托有关培训和养老机构,主要负责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市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3、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对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省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较高水平。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4、优化人员队伍结构。通过定向引进、公开招聘、工作培训等形式,建设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中高级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社保待遇和社会地位,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社会工作者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互助服务体系,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根据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各市要分解细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进度,强化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并对各地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确保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启动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并以下列项目为支撑:

1、市级老年养护机构建设项目(简称“阳光计划”)。

根据建设规模和床位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资助建设具有一定专业化水平的老年养护机构,用于基本建设补贴。对床位在50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机构,资助每个项目500万元;对床位在30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1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机构,资助每个项目300万元。各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也要相应配套。

2、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简称“月光计划”)。

根据建设规模和床位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资助建设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对床位在20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机构,资助每个项目200万元;对床位在100张以上,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机构,资助每个项目100万元。各市、县(区、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也要相应配套。

3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简称“星光计划”) 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简称“幸福计划”)。

根据建设规模和床位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资助新建或改扩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新建或改扩建一所日间照料中心,床位30张以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个项目资助50万元;城市社区新建或改扩建一所养老服务站,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农村新建或改扩建一所互助幸福院,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各市、县(区、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也要相应配套。

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简称“霞光计划”)。

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当年确定的建设标准,按项目类型、类别和地区类别给予补助。对西安、延安、榆林、杨凌按照每床位造价的30%补助,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按每床位造价的50%补助,汉中、安康、商洛按每床位造价的65%补助。

5、民办爱心护理院建设项目(简称“爱心护理工程”)。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核心的爱心护理院,为高龄、失能、病患老年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根据《关于在全省老年福利机构进行等级院评定的通知》(陕民办发[2012]19号)要求,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等级标准给予奖励。

6、老年康复辅具配置项目(简称“助康计划”)。

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为老年人配置符合体能心态特征的康复辅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积极争取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要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的慈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各级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后,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逐步由以往的按项目资助改为“以奖代补”,对于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出台法规、政策、标准,推进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在设施、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以及养老床位增加较快且使用率高、各地投资或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的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

(四)广泛宣传动员。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为推进年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系统内外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使推进年活动成为党政重视、社会参与、群众关心的一件大事,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制定法规规划,做好资金预算、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经验总结、典型推广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年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陕西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4]

【陕西省政府关于养老产业政策】----陕西省政府关于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的通知(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5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1-2015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现状和问题
截至2010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509.3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4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80-89岁老人56.72万,90-99岁老人3.67万,百岁老人538名。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比较明显,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繁重而艰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各地也先后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按照“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2011年省民政厅下发了《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级评定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通过经常性检查指导和年度审查,使养老机构制度、管理不断规范,推动了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目前,全省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1053,涵盖福利院、养护院、敬老院、荣军养老机构、老年公寓等多种类型,养老床位达91278 张。20122月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老年人优待年龄由70岁下调到65岁,将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年龄由80岁下调到70周岁,并大幅度提高了补贴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等不断创新,积累了有益经验。
  但是,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和省级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
第二节 必要性和可行性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老年人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5倍多,2020年预计将达到690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省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建设,能够直接带动建筑、机械、钢材、水泥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开展养老服务,能够有力地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同时,随着我省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以及人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二章 内涵和定位
第一节 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

第二节 功能定位
  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咨询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为家庭日间无人看护或无力看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一是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穿衣、吃饭、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二是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三是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养老机构建设要遵循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原则。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省政府制订全省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订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市、县政府制订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养老问题。

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全省新增养老床位12.6万张,老年人床位拥有率达到国家规定的30‰以上的要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第二节 建设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将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福利机构,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资金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城市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其中建设1个省级、11个市级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新增社会养老床位28345张。
   (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重点支持乡镇区域性敬老院和农村敬老院新建、改建工程,新增床位80000张。
  (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设一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老年人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新增床位13000张。
  (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力争每个县(市、区)新建、改扩建1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第三节 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第四 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和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第五节 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各级政府要发挥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争取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支持市、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对公办养老机构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设施。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订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四要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研究制订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要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5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要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5]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关于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

陕民发〔2012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补贴范围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 补贴标准

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补贴标准。

三、资金来源

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30%,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70%;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80%;对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5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1、此前执行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优待政策。

2、为规范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发放拨付环节,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3、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4、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补贴发放及时到位。各地要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尽可能避免现金发放。

5、各地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

陕西民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6]

【陕西省政府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全文)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157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3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20125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六条  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完善优待服务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符合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条件的老年人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统一发放《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九条  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五)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十条  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外省(市、区)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敬老优待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服务,但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代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51日起施行。20059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陕政发〔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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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01401-027]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陕西民政关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陕民办发[2011]111

(陕西民政201110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 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省民政厅是本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50张;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养老设施的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租用设施不得少于20年。

  第八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发改、城建、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七)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八)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办人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置的床位数向有关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2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局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申办人应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养老机构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的,必须符合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要求。市、县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由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名称为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院。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陕西省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陕西省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机构的设施、人员、制度等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当地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发放,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收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通知其送养人。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非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第二十九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本省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省每三年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审。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有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建设期间和正式运营一年以上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床位数和老人入住数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为三个等级,按照标准 进行评审挂牌,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或者县(区市)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责令其做好善后工作;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在15日内向有关民政部门申报,逾期不报,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养老服务机构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由民政部门收回其证书。

  (四)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

  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由民政部门收回该证书。

  (五)养老服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不符合本省规定的养老服务规范的,由省、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三个月进行改正。逾期不纠正的,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养老机构。

  第三十六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8]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全文)

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陕西民政   2011-10-10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服务内容和标准 2

5 基本要求 20

6 服务合同评审 22

7 评价与改进 24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标准、服务合同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生活自理老人 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3.2 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3.3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4 服务内容和标准

4.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内容:

4.1.1.1 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照顾,以确保老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

4.1.1.2 服务范围包括老人个人清洁卫生、穿衣、修饰、饮食、如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

4.1.1.3 个人清洁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头(包括床上洗头)、洗脚、按摩、拍背、协助整理个人物品、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位。

4.1.1.4 穿衣包括:协助穿衣、帮助扣扣子、更换衣物、整理衣物。

4.1.1.5 修饰包括:理发、梳头、化妆、协助化妆、剪指甲、修面。

4.1.1.6 饮食起居包括:协助用膳、饮水或喂饭、鼻管喂食。

4.1.1.7 如厕包括:定时提醒如厕、使用便盆、尿壶,协助入厕排便、排尿。

4.1.1.8 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协助清洁口腔、假牙的处理。

4.1.1.9 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包括人工和使用工具协助洗澡)。

4.1.1.10 压疮预防包括:保持床单位的干燥,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会阴部,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位。

4.1.1.11 便溺护理包括: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

标准:

4.1.2.1 机构提出个人生活照料建议,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服务需求,按需服务。

4.1.2.2 对老人做到:

a) 四无: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跌伤。

b) 五关心:关心老人的饮食、卫生、安全、睡眠、排泄。

c) 六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

d) 七知道:知道每位老人的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个人爱好、所患疾病情况、家庭情况、使用药品治疗情况、精神心理情况。

e) 老人居室做到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服务完成率100%II°压疮发生率0,老人和家属满意率≥90%

4.1.2.3 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点检查、每月进行效果评估。

4.2 护理服务

内容:

4.2.1.1 提供护理服务满足入住机构的老人健康和医疗照护需求

4.2.1.2 护理服务管理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入住老人整体评估结果,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老人健康问题,开展护理服务,采取护理措施,实现护理目标。

4.2.1.3 服务范围包括:老年社区护理、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机构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4.2.1.4 老年社区护理包括:老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生活方式指导、老人自我防护、老人慢性病的防治。

4.2.1.5 基础护理包括:老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

4.2.1.6 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4.2.1.7 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人心理卫生教育、老人心理问题评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2.1.8 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4.2.1.9 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4.2.1.10 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心理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4.2.1.11 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

4.2.1.12 机构内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标准:

4.2.2.1 应根据需求配置必要的护理设备。

4.2.2.2 机构提出老年护理服务建议,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服务需求,按需服务。

4.2.2.3 护士对老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要的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调整的记录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客观如实记录。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4.2.2.4 应正确执行医嘱,对各种治疗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无菌技术要求。

4.2.2.5 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和慢性病管理应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

4.2.2.6 应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100%、基础护理合格率≥90%II°压疮发生率0(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机构内感染发生率≤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记录合格率≥90%、护士技术操作合格率≥90%、严重护理缺陷0

4.2.2.7 护士应检查指导养老护理员工作,每周检查并记录。

4.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内容:

4.3.1.1 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

4.3.1.2 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公益、送温暖和社会交往。

4.3.1.3 根据老人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为老人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机会。

4.3.1.4 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3.1.5 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4.3.1.6 经常与相关第三方联系和沟通,寻求相关第三方的支持。

标准:

4.3.2.1 有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场地和设备。

4.3.2.2 相关第三方对老人的知情率达到90%以上。

4.3.2.3 应注意保护老人的隐私权。

4.3.2.4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4.4 安全保护服务

内容:

4.4.1.1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4.4.1.2 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4.1.3 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挡、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

4.4.1.4 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4.4.1.5 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人不安全因素,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标准:

4.4.2.1 应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提供安全保护服务设施、设备。

4.4.2.2 应在防止老人自伤、伤害他人、跌倒、坠床、自行除去尿袋或鼻饲管、尿布、衣服等以及其他危险因素时使用约束物品。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医师、护士和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4.4.2.3 应确保服务及时、准确、有效和无医源性损伤。

4.5 环境卫生服务

内容:

4.5.1.1 提供环境卫生服务,为老人营造舒适、清洁、安全的养老环境。

4.5.1.2 服务范围包括老人居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标准:

4.5.2.1 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的设备。

4.5.2.2 应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4.5.2.3 环境安静、安全、清洁,室外活动场所绿化面积达到60%。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4.6 休闲娱乐服务

内容:

4.6.1.1 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应满足老人休闲娱乐需求。

4.6.1.2 服务范围包括开展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如棋、牌、器械、书法、绘画、唱歌、戏曲、趣味活动、参观游览等。

标准:

4.6.2.1 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并确保安全使用。

4.6.2.2 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符合老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4.6.2.3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90%

4.7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内容:

4.7.1.1 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师、护士完成简单的医疗护理照顾服务。

4.7.1.2 服务范围包括:观察老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老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肢体活动;搬运;协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完成标本的收集送检;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完成物品的清洁、消毒,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4.7.1.3 观察老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包括:观察老人生命体征、常见老年疾病症状变化,一般心理反应和社会家庭变化情况。

4.7.1.4 协助老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正确服用药品

4.7.1.5 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肢体活动包括:协助老人采取适当舒适的体位、协助进行肢体被动运动。

4.7.1.6 协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包括:协助老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

4.7.1.7 标本的收集送检包括:协助采集、留取标本和送检标本。

4.7.1.8 搬运包括:协助老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

4.7.1.9 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包括:协助预防各系统的并发症。

4.7.1.10 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包括:老人个人物品和环境的清洁、消毒及污物的处理。

标准:

4.7.2.1 有必要的服务设备,如助行器、轮椅、平车、大小便器、标本收集器皿、其它辅助器具。

4.7.2.2 协助老人服药应注意药品正确、剂量准确、给药时间准确、给药途径正确,不应擅自给老人服用任何药品。

4.7.2.3 机构内感染的预防工作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

4.7.2.4 应做到及时、准确、技术操作合格。

4.8 医疗保健服务

内容:

4.8.1.1 医疗保健服务应满足入住老人基本医疗需求。

4.8.1.2 服务范围包括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4.8.1.3 健康管理包括: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为临终老人提供医疗服务。

标准:

4.8.2.1 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

4.8.2.2 配置医疗设备应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

4.8.2.3 为老人服务前应得到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确认,并定期与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

4.8.2.4 及时完成本机构内老人慢性病、常见病的管理和院前抢救。

4.8.2.5 每年至少为入住老人体检1次,体检项目可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确定,并有记录。

4.8.2.6 应在老人入住后48小时内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合格率≥80%

4.8.2.7 根据老人情况定时巡视并有记录,及时处理老人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

4.8.2.8 药品的安全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工作由药剂师或医师负责,并符合《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第四、五、六章的规定。

4.8.2.9 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4.8.2.10 健康档案保留30年,处方保留15年。

4.8.2.11 老人满意率≥90%

4.9 功能训练服务

内容:

利用助行架、拐杖等辅助器具,对截肢的残疾人,在装肢前进行增大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标准:

4.9.1 有供肢残人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

4.9.2 做到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服务,并做好训练记录。

4.9.3 残疾人满意率≥90%

4.10 步态训练服务

内容:

利用助行器、视频训练等对装肢后的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

标准:

4.10.1 有供肢残人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

4.10.2 做到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服务,并做好训练记录。

4.10.3 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残疾人满意率≥90%

4.11 听力语言训练服务

内容:

4.11.1.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4.11.1.2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标准:

4.11.2.1 有供聋哑人康复和训练的设施、设备。

4.11.2.2 残疾人满意率≥90%

4.12 肢体训练服务

内容:

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标准:

4.12.1 有智残人员康复肢体训练的辅助器具。

4.12.2 肢体训练参训率达到90%以上。

4.13 智力训练服务

内容:

对智力残疾人员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进行智力训练的过程。

标准:

4.13.1 有手工作业训练设施设备。

4.13.2 参训率达到90%以上。

4.14 技能训练服务

内容:

4.14.1.1 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

4.14.1.2 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标准:

4.14.2.1 有精神病人康复和技能训练的辅助器具。

4.14.2.2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4.14.2.3 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4.15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

内容:

4.15.1.1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应使老人能在居住的环境中得到健康照料,帮助老人和家庭提高自我照顾的能力。

4.15.1.2 服务范围包括:指导家务管理、协助维持家庭生活、帮助老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标准:

4.15.2.1 根据老人居家服务需求,制订服务计划,按计划提供服务。

4.15.2.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90%

4.16 膳食服务

内容:

4.16.1.1 提供膳食服务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人生活、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

4.16.1.2 服务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4.16.1.3 建立老人膳食管委会,定期召开管委会会议,征求管委会对食品的意见和建议。

标准:

4.16.2.1 从业人员应每年体检1次,有记录,并对其进行卫生知识教育,按照《食()具消毒卫生标准》相关规定注重个人卫生。

4.16.2.2 传染病人不应从事膳食工作。

4.16.2.3 设备数量应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如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4.16.2.4 服务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

4.16.2.5 应搞好食品储存、运输、加工、制作的环节管理,做到“三不”、“四隔离”、“四过关”、“五无”。a) “三不”: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库房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成品。b) “四隔离”:成品(食物)存放实行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c) “四过关”:餐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d) “五无”:提供的食品应做到无毒、无致病菌、无寄生虫、无腐败变质、无杂质。

4.16.2.6 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孳生条件。

4.16.2.7 食物中毒率0,老人满意率≥80%

4.17 洗衣服务

内容:

4.17.1.1 洗衣服务应满足老人清洁衣物的需求。

4.17.1.2 服务范围包括:提供送洗及送回服务的过程。

标准:

4.17.2.1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洗衣机等)和场地。

4.17.2.2 衣物的分类、清洗、消毒、洗涤、运输过程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规定。

4.17.2.3 老人衣物应标识清楚,做到清洁、折叠整齐,准确无误送还老人。

4.17.2.4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90%

4.18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内容:

4.18.1.1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应满足入住的老人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为其提供适合老人生活特点、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

4.18.1.2 服务范围包括: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消防、通讯等项目的维修、保养。

标准:

4.18.2.1 配备必要水、电、供暖、降温、消防及安全设施设备。

4.18.2.2 特种设备有检验合格证并按时年检。

4.18.2.3 设备完好率≥90%

4.19 陪同就医服务

内容:

4.19.1.1 陪同就医服务应协助相关第三方满足老人基本医疗需求。

4.19.1.2 服务范围是协助相关第三方陪同老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标准:

4.19.2.1 应根据老人疾病情况,制订应急措施。

4.19.2.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90%

4.20 咨询服务

内容:

4.20.1.1 提供咨询服务应帮助老人解答问题,获取各种信息。

4.20.1.2 服务范围包括开展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服务等信息方面咨询。

标准:

4.20.2.1 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4.20.2.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90%

4.21 通讯服务

内容:

4.21.1.1 通讯服务应满足老人与家人和社会保持紧密的联系。

4.21.1.2 服务范围包括为老人提供通讯便利的手段协助联系相关人员。

标准:

4.21.2.1 应有必要的通信设备(至少有1部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4.21.2.2 老人通讯交往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协助。

4.21.2.3 定期检查通讯设备,通讯设施当日修复率≥95%,老人满意率≥90%

4.22 送餐服务

内容:

4.22.1.1 送餐服务应满足老人将饮食送到居室的服务需求。

4.22.1.2 服务范围包括使用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老人居室。

标准:

4.22.2.1 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

4.22.2.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90%

4.23 教育服务

内容:

4.23.1.1 教育服务应满足老人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社会交往的需求。

4.23.1.2 服务范围包括开展各类知识讲座,如健康知识、时事教育、绘画技巧、音乐常识、照相技术、运动知识、电脑知识等,举办各种老年学校。

标准:

4.23.2.1 有必要的设施设备(教材、教学设备)和场地。

4.23.2.2 按照老人需要制订服务计划并实施,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90%

4.23.2.3 举办老年学校应有教学安排、教师名单、学员花名册、教学和评估教学的记录。

4.24 购物服务

内容:

4.24.1.1 购物服务应满足老人购物需求。

4.24.1.2 服务范围包括为老人代购物品或陪同购物。

标准:

4.24.2.1 应按照约定购物,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数量,当面清点钱物,并核实、签字(签章)。

4.24.2.2 陪同购物时应注意老人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4.24.2.3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90%

4.25 委托服务

内容:

4.25.1.1 委托服务应接受委托,满足老人书写文书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等需求。

4.25.1.2 服务范围包括接受老人委托,代读、代写书信,帮助处理老人的各种文件,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

标准:

4.25.2.1 保护老人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人私人信息。

4.25.2.2 受老人委托代领、代缴、代管各种物品和费用时,准确记录物品种类、数量,当面清点钱物,并核实、签字(签章)。

4.25.2.3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90%

4.26 交通服务

内容:

4.26.1.1 交通服务应满足老人出行的交通需求。

4.26.1.2 服务范围包括使用交通工具接送老人。

标准:

4.26.2.1 可自备车辆完成,服务快捷、方便、安全。

4.26.2.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车辆完好率≥90%

4.27 临终关怀服务

内容:

4.27.1.1 临终关怀服务应满足临终老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减少痛苦。

4.27.1.2 服务范围包括为临终的老人提供相应服务,减少老人痛苦,为家属提供精神支持。

标准:

4.27.2.1 应具备相应环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4.27.2.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相关第三方满意率≥80%

5 基本要求

5.1 设施设备

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满足提供服务要求。

5.2 人员资质

5.2.1 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均应按行业要求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5.2.2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居家生活照料服务、送餐服务、购物服务由养老护理员担任。

5.2.3 护理服务由护士或养老护理员担任。

5.2.4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高级护理员担任。

5.2.5 休闲娱乐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康复护士、养老护理员担任。

5.2.6 医疗保健服务由医师担任。

5.2.7 功能训练服务、步态训练服务、听力语言训练服务、肢体训练服务由康复护士担任。

5.2.8 智力训练服务、技能训练服务由康复护士或社会工作者担任。

5.2.9 膳食服务由营养师、厨师担任。

5.2.10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由各类专业人员(电工、水暖工、电梯工、锅炉工等)担任。

5.2.11 陪同就医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受过培训的志愿者担任。

5.2.12 咨询服务由社会工作者或各类专业人员担任。

5.2.13 教育服务由志愿者或各类专业人员担任。

5.2.14 委托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养老护理员担任。

5.2.15 临终关怀服务由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或受过训练的志愿者担任。

5.3 人员配备

5.3.1 各类人员配备合理,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5.3.2 养老护理员与生活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6、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的比例为14、生活不能自理(失能老人)的老人的比例为13

5.3.3 适当配置社工人员。

5.3.4 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人数的10%

5.3.5 医、药、护、技人员结构合理,不低于全院职工数的15%

5.3.6 康复技师、营养师、厨师、物业维修服务人员、财务人员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5.3.7登记的志愿者与老人比例不低于15

5.4 管理

5.4.1 入住对象条件和程序、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规章制度应予以公示、公开。

5.4.2 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形成体系,职责明确。

5.4.3 评估老人不安全因素,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4.4 有应对突发事故的抢救能力,能开展紧急情况应急处理和转院中的急救和护理。

5.4.5 设立服务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收集、调查、协调和解决服务质量争议,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调查。

5.4.6 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所有服务项目均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流程应简洁、明了、完整,各环节接口明确、衔接紧密。

5.4.7 制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规范应包含但不限于:操作步骤、关键控制点及要求、必要的设施设备、时限或频次、记录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要求。

5.4.8 用文字或图表向老人及相关第三方说明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收费标准、须知。说明应精练、清晰、准确。

5.4.9 制定检查程序和要求。检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者、检查时间、依据、内容、方式、结果的表述与处理。

5.4.10 保留提供服务文件和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责任人签章应完整。

5.4.11 建立老人、员工的信息管理,为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提供老人接受服务及费用的数据查询。

6 服务合同评审

6.1 依法建立合同评审程序。

6.2 服务合同评审 明确老人和相关第三方的服务要求及应履行的义务,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老人及相关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能力,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6.3 服务合同评审范围 包括服务要求的确定、与服务相关要求的评审过程、合同的变更。

6.3.1 服务要求的确定包括为入住老人要求提供服务项目的确定、与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确定、老人和相关第三方应履行义务的确定。

6.3.2 与服务有关的要求的评审过程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评审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要求。评审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向老人做出提供服务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a) 服务要求得到规定;b)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的要求予以解决,对老人的要求进行确认;c) 养老服务机构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d) 评审结果及评审后所采取措施的记录应予保存;e) 若老人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养老机构在接受老人要求前应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要明确规定一定的沟通时间,以便老人或相关第三方对服务信息、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6.3.3 合同的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服务要求的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

6.4 订立服务合同双方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6.5 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a) 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的姓名(名称)和地址;b) 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c) 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时间;d) 服务期限和地点;e) 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和相关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f)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g) 违约责任;h) 约定的其他事项。

6.6变更后的合同经审批后,养老服务机构应由经办部门或专人负责跟踪,确保相关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发现不能确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与老人、相关第三方联系协商解决。

7 评价与改进

7.1 自我评价 养老服务机构应对制定的标准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对评价效果、问题、不合格项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7.1.1 评价活动遵照以下原则:a) 客观原则;b) 独立原则;c) 公正原则;d) 效率原则。

7.1.2 评价活动遵照以下依据:a)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b) 本机构的宗旨、目标。

7.1.3 一般采用整体评价的方法,由评价小组对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价。具体方法主要是通过评价人员的观察、提问、听对方陈述、检查、比对、验证等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

7.1.4 评价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a) 制定评价计划;b) 成立评价小组;c) 评价准备;d) 评价实施;e) 编写评价报告和不合格报告;f) 评价结果处置。

7.2 社会确认和年审 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实施自我评价后,每年至少一次申请政府机关或相关部门确认和年审。

7.3 持续改进 应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周而复始地顺序运作。应根据评价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

7.3.1 在服务过程中随时收集有关不合格信息,确定信息来源,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机构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发生。

7.3.1.1 日常改进使用的信息包括:a) 国家方针、政策;b) 老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反馈意见;c) 测量、检验、试验报告;d) 各种记录、报表中反映的数据;e) 社会反映、调查;f) 员工的建议等。

7.3.1.2 应组织人员对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现有问题和潜在问题的根源,提出处理方案。

7.3.1.3 根据数据分析和验证结果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7.3.1.4 通过实施纠正措施,对服务管理过程进行改进或调整,直至达到预期的效果。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纠正措施的实施过程,提高员工的持续改进意识。

7.3.2 根据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我评价或社会确认结果,应组织员工对不合格项进行分析和试验,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并实施。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29]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全文)

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陕西民政2011-10-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作为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等级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共分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从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综合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共计100分,其中服务40分、管理30分、设施设备20分、综合10分。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陕西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总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陕西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总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陕西省三级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市、县(区、市)民政厅、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的副厅长(局)担任,成员包括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科、股)以及规划财务、人事、纪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申请审批条件、程序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审批权限,经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2)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3)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资料:(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2)登记证书复印件;(3)年度机构运营情况总结。(4)《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1)自评申报:每三年九月底以前,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在县(区、市)民政局申请进行检查初评。

2)检查初审:每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市民政局应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省民政厅进行考核评定。

3)考核评定:每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省民政厅应组织人员对经县(区、市)、市民政局初评、审核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抽查考核,做出等级评定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各市、县(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对经民政部门等级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民

政厅统一授牌表彰,并依据评定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次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在民政部门下一届的等级评定中,社会福利机构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原授牌交回省厅,由省厅依据新评定等级重新授牌,否则省厅将取消其资金奖励资格;社会福利机构等级没有变化的,省厅不再重新授牌。市级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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