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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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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 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 xx 事业长远发展 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挂下派锻炼是指全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 关之间,有计划、有条件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对方工作,即从 县(市)区局、分局选派干部到上级局机关锻炼,同时,从 上级局机关选派干部到县(市)区局、分局、锻炼。
第三条 上挂下派是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
的是使上挂干部进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 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和业务水平; 使下派干部进一步掌握下情,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 具体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上挂下派,对年轻干 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锻造优良作风,发 掘培养人才,加快年轻干部的成长步伐。
第四条 上挂下派锻炼的原则: (一)培养锻炼干部原则; (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 (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 四)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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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上挂对象为县市区局、分局 xx 级及以下干部, 以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下派对象为市局机关 x 级及以下干部,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新进入部门的年轻干 部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 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开
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
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 xx 科以上文化程度。个别特别
优秀的,可放宽到 xx 科以上文化程度。
4 、年龄一般在 xx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 、具有 x 年以上 xx 工作经历。 6、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进入市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基层 xx 作经历的,原则上应下派到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培养 锻炼(试用期间的公务员除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上挂下派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 部门(单位)举荐、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上挂下派工作应当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履行程2


序、 注重实效” 的原则, 有计划、 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第十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上挂需求计 划,推荐上挂干部人选。市局 xx 科根据市局机关干部队伍 建设的需要和有关制度规定,提出下派干部建议人选。县市 区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也可根据本单位干部培养锻炼 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挂和下派人选。
第十一条 确定上挂干部人选按同一岗位拟上挂人数与 上挂候选人数之比不低于 1 2 的比例,通过差额比选的方 式确定。对拟上挂人选,由市局 xx 科会同 xx 室采取适当方 式进行全面综合考察。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岗位能 手”等称号的,在确定上挂人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市局 xx 科在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干部 上挂下派工作方案及建议人选报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市局党 组决定后, xx 下发干部上挂下派文件通知。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 上挂下派干部不占上挂下派单位的编制、职 数,其行政、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接 收单位,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上挂下派干部在锻炼期间原职级不变,工 资、津补贴等在原单位领取,因公出差、学习、参加会议等 经费开支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市局人教部门负责上挂下派锻炼干部人选
的组织协3


调、选拔考察、督促检查等工作;接收单位具体负 责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间的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上挂下派人员的工作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 拟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上挂下派时间一般为 x 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要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着力 点采取加强教育培训、多压任务担子等方式,加大对上挂下 派干部的培养力度,确保上挂下派工作实效。
第十八条 干部上挂下派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 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对上挂下派干部 的工作要有明确安排,要把上挂下派干部纳入本单位、本部 门干部管理范围,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派出单 位应经常与接收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从思想上、工作上加 强对上挂下派锻炼干部的跟踪了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提供上挂下派人员的基本工作 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 上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回原 单位:
1、上挂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3、群众反映问题多、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上挂的。
第二十一条 上挂下派干部在上挂下派期间有不良情
况反映或违4


纪违规行为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满后,仍回派出单位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符合选拔任用 条件和规定、考核特别优秀的上挂下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上挂下派期满时,个人对上挂下派期间的 学习、思想和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接收单 位及派出单位各一份。接收单位对其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作出鉴定。 上挂下派干部填写 xx 局上挂下派人员登记表》 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需 选用基层人员到市局工作的,除采取竞争性方式公开遴选 外,一般在有上挂锻炼经历人员中选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xx xx 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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