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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 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 xx 事业长远发展 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挂下派锻炼是指全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 关之间,有计划、有条件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对方工作,即从 县(市)区局、分局选派干部到上级局机关锻炼,同时,从 上级局机关选派干部到县(市)区局、分局、锻炼。
第三条 上挂下派是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
的是使上挂干部进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 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和业务水平; 使下派干部进一步掌握下情,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 具体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上挂下派,对年轻干 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锻造优良作风,发 掘培养人才,加快年轻干部的成长步伐。
第四条 上挂下派锻炼的原则: (一)培养锻炼干部原则; (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 (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 四)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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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上挂对象为县市区局、分局 xx 级及以下干部, 以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下派对象为市局机关 x 级及以下干部,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新进入部门的年轻干 部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 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开
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
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 xx 科以上文化程度。个别特别
优秀的,可放宽到 xx 科以上文化程度。
4 、年龄一般在 xx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 、具有 x 年以上 xx 工作经历。 6、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进入市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基层 xx 工 作经历的,原则上应下派到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培养 锻炼(试用期间的公务员除外) 。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上挂下派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 部门(单位)举荐、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上挂下派工作应当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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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重实效” 的原则, 有计划、 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第十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上挂需求计 划,推荐上挂干部人选。市局 xx 科根据市局机关干部队伍 建设的需要和有关制度规定,提出下派干部建议人选。县市 区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也可根据本单位干部培养锻炼 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挂和下派人选。
第十一条 确定上挂干部人选按同一岗位拟上挂人数与 上挂候选人数之比不低于 1: 2 的比例,通过差额比选的方 式确定。对拟上挂人选,由市局 xx 科会同 xx 室采取适当方 式进行全面综合考察。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岗位能 手”等称号的,在确定上挂人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市局 xx 科在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干部 上挂下派工作方案及建议人选报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市局党 组决定后, xx 科下发干部上挂下派文件通知。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 上挂下派干部不占上挂下派单位的编制、职 数,其行政、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接 收单位,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上挂下派干部在锻炼期间原职级不变,工 资、津补贴等在原单位领取,因公出差、学习、参加会议等 经费开支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市局人教部门负责上挂下派锻炼干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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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选拔考察、督促检查等工作;接收单位具体负 责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间的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上挂下派人员的工作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 拟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上挂下派时间一般为 x 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要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着力 点采取加强教育培训、多压任务担子等方式,加大对上挂下 派干部的培养力度,确保上挂下派工作实效。
第十八条 干部上挂下派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 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对上挂下派干部 的工作要有明确安排,要把上挂下派干部纳入本单位、本部 门干部管理范围,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派出单 位应经常与接收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从思想上、工作上加 强对上挂下派锻炼干部的跟踪了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提供上挂下派人员的基本工作 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 上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回原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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