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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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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_2019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Xword版本 (8页)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 201X 宅基地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 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 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

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 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 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 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 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 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 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 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 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

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 定面积 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 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 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合理配置农村宅基地提出指导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 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 证明 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 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意, 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房屋。



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权: (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七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 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 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 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 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登记, 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异地迁建住房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_2018——2019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颁证实施方案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 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 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 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 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 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 〔2011〕 178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 2012〕 13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 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 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 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 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 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 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 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 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 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 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 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 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 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 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 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 果张榜公示。



(三) 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 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对没有国有土 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 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 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对已取得房 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地用 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 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 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在县城 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 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 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 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

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对于没 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 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 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 记发证。

(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 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房屋已登 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其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 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 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已登 记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最后受 让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并 出具证明,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 现已转为城镇居民 (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进城就业等) 登记问题。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委会出具证 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 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八)关于户主已经过世,其宅基地登记问题。

建议由其家属出据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子女的协议

书,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 人,予以登记发证;若其合法继承人是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 或其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 对此一处宅基地, 予以确权发证, 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 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九)关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新建等方式拥有 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问题。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发证 一处, 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 不予确权发证; 村民超过法定数量拥有的宅基地及住房,不得翻建、扩建。

如房舍破损可以修缮,但破损严重无法修缮成为危房的应予 拆除,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采 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过一处以上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根据其要 求可任意确权一处宅基地并换发不动产证书,其余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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