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180,000元),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 种苗、种植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 种植、销售、引进。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