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作者:吴夏帆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04期
摘要:云存储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盘、云盘等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避风港”原则作为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款,为均衡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关系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明知应知”等的适用仍有争议。为此,从网盘侵权出发,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的基础上,探讨“避风港”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避风港;注意义务;明知应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4.063
1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盘、云盘等云存储技术发展越来越快,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网络服务商成为“被告”的情形也十分常见,在很多网络侵权案件中,“避风港”原则经常被网络服务商拿来作为挡箭牌推诿责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为网盘拥有巨大的存储空间,网盘用户上传的文件数量巨大,部分网盘服务商没有很好地对网盘用户提供的作品的著作权尽到注意义务,但是,还有部分提供商明知或应知有用户上传或分享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却对此视而不见,采取放任态度,甚至为了自己网盘的多存储量,鼓励用户多多上传作品,而不管著作权保护问题。因为此种情况,很多人会忍不住质疑避风港原则没有对网络传播权的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在2015年10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中对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以及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也使得先前的法律法规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具体化了,使原来的有关要求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都增加了。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应怎样避免“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进行了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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