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民族医学院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引进类型 | 人才来源 | 全职引进政策待遇 | |
第一层次人才 | A类(国内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 |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十百千”第二层次人才 | 1.广西财政提供专项工作经费,按广西有关政策执行; 2.学校提供100万元(人文社科20万)专项工作经费; 3.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4.提供80万元税前安家费; 5.特殊津贴税前1.5万元/月; 6.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13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学校暂时无房源,按13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
B类(学科带头人) | 省部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省部级优秀专家、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博士 | 1.提供30万元(人文社科8万)专项工作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一次性30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1.0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10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学校暂时无房源,按10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 |
C类(优秀学术带头人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博士且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过被SCI、EI、ISTP等三大索引论文总IF≥10.0者 | 1.提供5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科研启动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一次性15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0.2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9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学校暂时无房源,按9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 |
第二层次人才 | 未达到第一层次人才引进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3.国家认可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站人员; 4.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达2年以上的人员。 | 1.提供5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科研启动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12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0.15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9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学校暂时无房源,按9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 |
第三层次人才 | 未达到第一层次人才引进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海外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家211工程或985工程高校应、历届毕业生; 3.具有硕士学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 1.提供4万元(人文社科类1万)科研启动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10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0.13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8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学校暂时无房源,按8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 |
第四层次人才 | 未达到第一层次人才引进条件,但获得博士学位的非国家211工程或985工程高校应、历届毕业生。 | 1.提供3万元(人文社科类0.8万)科研启动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8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0.10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7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学校暂时无房源,按7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 |
第五层次人才 | 硕士研究生 | 每月享受特殊津贴500元。 | |
备注: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服务年限≥5年,还可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1.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配偶是在非本市工作或无工作的,学校协助推荐相应工作。
2.协助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解决子女就业、入学(小学、初中)问题。
3.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如果在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上班的,上班后执行医院津贴待遇,其安家费在原相应数额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税前)。
4.凡属我校重点(建设)学科引进的重点人才,经审定确认后,其安家费在原相应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税前)。
¥29.8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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