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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在原刑法中是明确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罪。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重大修改,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该罪刑阶段,其罪过形式如何,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从立法对罪过
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656页) 三、需要指出的是,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也可以是故意,因为交通事故罪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从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以及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件考虑,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于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本身的心理态度。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无论行为人对于违章行为本身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四、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问题 五、 刑法修订前,交通肇事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没有异议,刑法修订后,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形式的难度,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有的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可能是故意,造成肇事后果可能是过失;有的认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由双重罪过构成,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与造成事故的过失双重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内容;有的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在过失肇事后,为逃离现场,又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认识到可能会再发生重大危害结果,但为了逃离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第二次肇事。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即第二次交通肇事由间接故意构成。我们认为上述观点都存在一定不足,论者关于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论述有失笼统或偏激。那种认为交通肇事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观点,显然对判断罪过形式的标准存在错误的认识,论者不知道一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要么故意,要么过失,不可能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是将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处罚或其他动机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误认为是交通肇事罪,其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
六、 我们认为,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较大修改,补充了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就不能局限于过去的思路,当坚持结果标准说,应当以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为判断罪过形式的标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属于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后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通过危害结果表现出来,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为判断罪过形式的标准,最能反映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主观恶性方面的本质差别,反映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巨大不同。坚持这一标准,应当注意某种犯罪既遂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而不包括危害行为所致的结果。当某种犯罪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要件时,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的性质通常会导致的结果。就交通肇事罪而言,认定其罪过形式的结果标准,就应当以行为人对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为标准,这些结果的发生
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持一种过失心态,因此,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七、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八、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修订后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的加重处罚情节,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但应该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排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有的认为,这一规定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有的认为,该规定仅限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有死亡的现实危险,但如及时救助则可能挽救伤者的生命),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论者甚至认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虽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有的认为,该规定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不足,因逃逸致人死亡远远不止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完全可以同时包含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内。因此,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致被害人受伤,在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可能挽救其生命的场合,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时,要遵循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肇事者逃逸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存在的序列性,即此种因果关系中必须遵循因在前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逃逸与死亡结果定性的纯粹性,即只有在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仅以交通肇事罪的定性的才能属该规定之列,如果以其他罪或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性的理当排除在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外。
九、 正确认定和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操作都大有裨益的。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我们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论处。(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没有致人死亡的情形。(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重伤或轻伤,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因行为人的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但构不成间接故意杀人,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