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时间:2012-10-11    下载该word文档
一、问题的提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在原刑法中是明确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罪。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重大修改,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该罪刑阶段,其罪过形式如何,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从立法对罪过
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656页) 三、需要指出的是,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也可以是故意,因为交通事故罪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从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以及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件考虑,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于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本身的心理态度。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无论行为人对于违章行为本身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四、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问题 五、 刑法修订前,交通肇事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没有异议,刑法修订后,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形式的难度,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有的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可能是故意,成肇事后果可能是过失;有的认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由双重罪过构成,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与造成事故的过失双重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内容;有的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在过失肇事后,为逃离现场,又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认识到可能会再发生重大危害结果,但为了逃离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第二次肇事。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即第二次交通肇事由间接故意构成。我们认为上述观点都存在一定不足,论者关于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论述有失笼统或偏激。那种认为交通肇事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观点,显然对判断罪过形式的标准存在错误的认识,论者不知道一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要么故意,要么过失,不可能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是将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处罚或其他动机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误认为是交通肇事罪,其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
六、 我们认为,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较大修改,补充了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其罪过形式的认定就不能局限于过去的思路,当坚持结果标准说,应当以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为判断罪过形式的标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属于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后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通过危害结果表现出来,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为判断罪过形式的标准,最能反映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主观恶性方面的本质差别,反映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巨大不同。坚持这一标准,应当注意某种犯罪既遂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而不包括危害行为所致的结果。当某种犯罪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要件时,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的性质通常会导致的结果。就交通肇事罪而言,认定其罪过形式的结果标准,就应当以行为人对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为标准,这些结果的发生
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持一种过失心态,因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七、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八、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修订后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的加重处罚情节,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但应该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排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有的认为,这一规定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有的认为,该规定仅限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有死亡的现实危险,但如及时救助则可能挽救伤者的生命),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论者甚至认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虽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有的认为,该规定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不足,因逃逸致人死亡远远不止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完全可以同时包含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内。因此,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致被害人受伤,在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可能挽救其生命的场合,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时,要遵循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肇事者逃逸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存在的序列性,即此种因果关系中必须遵循因在前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逃逸与死亡结果定性的纯粹性,即只有在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仅以交通肇事罪的定性的才能属该规定之列,如果以其他罪或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性的理当排除在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外。
九、 正确认定和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操作都大有裨益的。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我们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论处。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没有致人死亡的情形。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重伤或轻伤,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因行为人的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但构不成间接故意杀人,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5)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被害人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行为人与被害人死亡系其他因素介入,行为人的责任已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只对其肇事行为负责。6)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
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7行为人肇事后,下车抢救被害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十、六、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的界限问题
十一、 1、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十二、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即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结果方面都造成了他人死亡或重伤。但两罪还有以下区别: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则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交通肇事罪危害后果中的致人死亡、重伤都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的特殊形式 2)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只有少数的例外情况,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3发生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两罪其本上发生于日常生活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十三、 2、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十四、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电车、汽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而破坏轨道、桥梁、机场、航道、灯塔等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侵害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都过失地破坏了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都造成了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但两罪还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除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外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而后两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都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十五、 (三)交通肇事逃逸与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十六、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可成立,又要否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在刑法理论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交通肇事在内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中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只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15]有的学者则认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16]在均肯定交通肇事后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罪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牵连犯,对行为人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罪定罪处罚。[17]有的学者则认为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8] 十七、 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肯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原则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解决交通肇事逃逸能否及如何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依据。但是,尚有研究余地的问题是:1《解释》6条的规定是不作为犯罪的特别规定还是排他性规定?换言之,除了《解释》该条所明示的情形(隐藏或者遗弃被害人)外,其他情形有无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
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根据不作为犯罪原理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只要交通肇事者具有作为义务,同时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致人重伤的故意,同样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上文所述,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只要已经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死亡,而对这一结果放任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属刑法第133条之“因逃逸致人死亡”所评价。然而,在这种场合下,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并不限于《解释》第6条所明示的情形。2)当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时,对行为人究竟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也对交通肇事罪一并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赞成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罪行为既非牵连犯也非吸收犯,而是各自独立的实质数罪。以交通肇事后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出于过失交通肇事后又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谈不上牵连犯和吸收犯成立所要求的各犯罪行为追求一个最终目的的特征;在客观上,交通肇事作为前行为,并非后行为故意杀人的必经阶段,故意杀人也非交通肇事的必然结果,因而两者之间不存在所谓吸收关系。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更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当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时,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部分,不应再考虑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情节,而只适用第一个量刑档次。否则,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十八、 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注:刘志正主编《刑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1页。,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可能是故意,造成肇事后果是过失。 十九、 第二,认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由双重罪过构成,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与造成事故的过失双重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内容(注:王果主编《中国刑法讲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
二十、 第三,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单纯地由间接故意构成(注:候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4月第一版第287页。。行为人在过失肇事后,为了逃离现场,又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认识到可能会再发生重大危害结果,但为了逃离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第二次肇事。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即第二次交通肇事由间接故意造成
二十一、 第一,行为人在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逃脱罪责,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换言之,行为人既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又不是希望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出现。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是间接故意的要求。
二十二、 第二,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了消灭罪证,将重伤者转移到不易被发现的偏僻之处而后逃逸,或者在某些特殊自然环境下,如人烟稀少、天寒地冻等。肇事者逃逸后,受伤者若不及时得到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此认识却逃逸,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义务的不作为应构成直接故意犯罪(注: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二十三、 第三,行为人逃逸过失致受伤者死亡。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根据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死亡结果,受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者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218.195.32.11/(amwck0550eos3lqjl3wv1b45/lw_xscj.aspx?xh=XX是学号)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交通肇事罪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