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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芜湖首套房优惠政策

时间:2019-09-22 11:34:31    下载该word文档

2019年芜湖首套房优惠政策

篇一:首套房财政补贴政策

今天早上看新闻,说昨天重庆政府颁布了关于首套按揭房的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具体的补助对象是:20XX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新闻还说了申报流程的,流程还有点负责,要提供资料啊,申报表什么的,不过虽然麻烦,但是有补助总是好的!!!PS:不超过30%哦!!!申报流程: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我是去年8月申请的首套房购房退税,跑流程大概都跑了1个多月,当时申请了2年的退税,第一年的12月拿到退款,第二年的大概10月拿到退款。原则上说,前一年的办下来是1个月,前2年的是3个月内。所以大家要抓紧时间了。

先上一下当年政府的公文:

首套房按揭财政补助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及流程

一、享受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的对象:

20XX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

二、申报资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帐号、开户行详细名称、开户名、联系方式)

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从第一次支付按揭本息的月份开始连续12个月,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3.银行按揭本息明细(从第一次支付按揭本息的月份开始连续12个月,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4.唯一住房证明(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购房证明,如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需要证明两人都是唯一[31])

5.产权证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8.购房合同复印件

以上报送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

三、申报时间:

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三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32]。

四、办理流程:

区财政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一个月以内兑现补助。

如有疑问,请致电财政局预算科。联系电话:63703137

[31]每次申请都要重新查

[32]房产证没下来的情况可以补办,时间比较久一些

下面附上我同事WF写得退税攻略,有了这份攻略,让我在退税过程中少走了不少弯路,谢谢再次WF童鞋了。

详情如下:

经过前段时间的折腾,本人的个人住房退税有点眉目了,有关程序也基本上摸清楚了。现给大家共享一下。

1、到住房所在去的房产去开具个人首套住房证明:带身份证;(小西有话说:我在北部新区房管所开得,这个要等1周时间.记得带50元的手续费哈,至少北部新区是50元)

2、到贷款银行开具第一次还款往后推一年的还款明细表:带身份证+银行卡,一定要注意打的表格是不是包含从开始往后12月的,多几个月没事。最好银行盖章;

(小西又要说话了:如果你要办多年的,记得都打出来,可以多复印几份的)

3、给财务部长发邮件,说明情况,请他把你的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表发给你;

(该我说话:这是我们公司特有的,具体公司具体问相关人缘哈。最终目的是要到纳税证明)

4、把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表整理出从你开始交贷款往后12个月的清单,并把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发给财务***,请他帮忙办理纳税证明:明细表开始日期一定要与贷款细表开始一样。如第一次交贷款是20XX年6月,那么收入明细表的第一个月就是20XX年6月到20XX年5月(12个月);

(这个其实就是如何搞到纳税证明的问题,我们公司需要找2个人,你们具体咨询公司财务,看看具体操作。我们的目的是纳税证明!咳咳,请注意时间,就是在你首次贷款当月开始1年哈,不可以看哪个月钱多,从哪个月开始。想要早点得到钱钱,一定要在首月还贷开始后3个月内。我把我自己绕晕了,先休息下)

5、填附件的两个东西:个人退税申请书、承诺书,如果房产是两个人所有,那么要两个人共同签字,按手印,承诺书一样;

(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一定要把2个人的资料都填了,还有结婚证哈,记得复印,证明你们的合法的,哈哈哈)

6、把房产证、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完整的复印一份,身份证复印一份。(如果申请n年,记得把材料复印n份。我当时资料没有带n份,所以在渝中区财政局马路对面右手边的打印室复印的,有点小贵,5角一张)

7、带上***办理完纳税证明,和以上所有资料,前往渝中区七星岗佳佳喜对面的渝中区财政局4楼办理退税(门面有点屁,要仔细找),办理人是个小女生,长得还不错哈哈。

(当时申请书写了不合格式,在现场有标准表格,她会让你重新填)

以上资料整好了就OK了。

篇二:20XX年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新政

一、贷款政策方面

1、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家庭在我市首次购房,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仍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房金委〔20XX〕1号)文件执行。【咨询电话:400-606-6969转135】

2、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在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但不超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社会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购买二手住房贷款额度,仍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房金委〔20XX〕1号)文件执行)。

3、户籍在我市,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细则按照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房金委〔20XX〕5号)文件执行。

4、完善缴存余额与贷款最高额度挂钩机制。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0%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申请首次贷款,可以先允许按照缴存人月缴存额相对应的最高额度贷款,待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十分之一时再允许办理购房、还贷提取及委托划扣业务;在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但不超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社会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

5、禁止向购买联排别墅、独栋别墅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政策方面

6、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大修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必须达到C级或C级以上。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报告、维修单位出具的预(决)算书、大修费用支付发票(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税务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大修决算金额。申请人按照大修自住住房条件已经提取了1次住房公积金,5年内(含)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大修来提取住房公积金。

7、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病,除现行规定允许提取的10种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一年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发票自付部分的金额。

8、无房户租住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租住商品房,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提取时需出具与市、县(区)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签定的租房协议和房租票据;能办理委托代扣的也可以办理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且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租住商品房,提取时需出具本市无房证明、政府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租赁协议、租赁税务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800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三、缴存政策方面

9、大中专毕业生、初始就业者,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补缴不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

10、外地转入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间断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在我市补缴,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补缴时间、补缴金额可以合并计算。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

11、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贷款和提取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

12、市、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和银行签订合同及放款时限在10个工作日之内。

五、执行时间

13、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XX年1月21日

篇三:芜湖房地产新政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XX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

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组团式发展,强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逐步形成“以产业新城为载体、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资(集团)公司为融资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单列和政府性投资补助为保障”的发展思路,对各产业新城中列入20XX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项目地块、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强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20XX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5.2万套、廉租住房0.91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0.82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0.23万户。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首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诚信保证、承诺、担保等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切实加强租后管理,严格租赁合同,落实管理主体。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加强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XX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六)营造信贷和融资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政策。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七)从20XX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时序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九)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因开发企业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根据约定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每次不少于预售资金额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县区、相关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县区政府、相关开发区、市直部门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生态、节能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至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

2.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

3.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

4.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的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六)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十七)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

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再补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十八)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十九)规范已享受补助的房产转让。已享受市政府以往年度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二十)规范购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时限。符合第十六、十七条款的购房人购买的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日期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商品住房由购房人选择按芜政〔20XX〕56号文件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XX年12月31日。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强化服务管理,规范住房市场行为

(二十二)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三)规范收费行为、创新审批机制。规范收费科目,建立收费明白卡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机制。

(二十四)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二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的规定。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完善落实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价清”及备案制度。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欠缴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延期。

(二十六)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住宅品质的提升,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和环境配套的监管,让老百姓住上安心房、舒心房。

六、本意见执行时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由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365首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芜湖楼市新政发布-365地产家居网》http://news.house365./gbk/whestate/system/20XX/02/09/020294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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