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
∙ 文/吴才木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
注:
∙ 本文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撰》(下卷)/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
NO.2-133-1 违法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NO.2-133-2 交通肇事后,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事后逃逸。
NO.2-133-3 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
NO.2-133-4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立即投案的,不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NO.2-133-5 对交通工具的营运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指使或强令交通工具的直接经营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NO.2-133-6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NO.2-133-7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伤情严重,即便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死亡,或者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肇事者逃逸,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NO.2-133-8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NO.2-133-9 交通肇事弃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报警,并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NO.2-133-10 在居民住宅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因事故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其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NO.2-133-11 在住宅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将生命处干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遗弃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NO.2-133-12 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NO.2-133-13 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逃离现场,但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一般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NO.2-133-14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应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并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NO.2-133-15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向警方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NO.2-133-16 在交通肇事后自首,且事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罚。
NO.2-133-17 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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