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 综合素质、生存能力,营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 智、体全方面发展的人才,制定本法。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二条人才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光荣和财富, 而且也是国家的荣 耀和资源;不仅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出力, 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国家必须实
行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现 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基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 也应该有义务 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2元,这是法定 义务。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须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 金,否则,就不能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 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须凭缴纳义务教育 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 才能办
理。
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 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 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 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 (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 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 对
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 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 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 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推 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条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国家鼓励各种社会 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 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一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 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学校的基本
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 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在农村由乡、村负责 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 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 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 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学制体制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终生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何时 何地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只要本人愿意,且有能力有时间都可以按 时通过考试录取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分基本
义务教育、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和奇才义务教育。中小学教 育为基本义务教育;高中、技校、中专、大学为高等义务教育;学士、 硕士和博士教育为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包含在各个义务教育 中。特招的奇才生所在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毕业 证书在国家成人统一考试中获得。
第二十条对每个人的教育都是义务的,基本义务教育阶段遵循 号召和自愿的原则。本人或监护人愿意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 都可以 按时通过考试进入学校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监护人有义务指导帮助被 监护人接受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基本义务教育不限制数量,只要在同级升级考试中,
取得平均70分的成绩,都可以升级继续学习,完成基本义务教育 ;
在同级升级考试中,未取得平均 70分的成绩的,留级继续学习,完 成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控制 数量,保证质量。一年内招生的数量由管辖的学校协会制定,报请上 一级学校协会批准,从参考的人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现
奇才经学校考查同意后,可以招收和自己特长相适应的奇才生, 每位 教师最多带2名奇才生,管辖的学校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设置,由中华学校协会、省(自辖市、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市、县(县级市)级学校协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报 请同级政府批准备案。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 设置可适当集中。 一个县必须成立一所职中,设两个农业班和一个 技工班,50人/班。招生对象:落选各级应届毕业生和务工务农的往 届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每个班的学生不得超过 50人,学生少的可以少于 50人;超过50人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权向学校或学校协会要求增 加老师和班数。(每个班学生过多教师照顾不过来,教不好。)
第二十六条一个市必须至少建立一所聋盲残疾学校,供本地区 聋、盲人接收基本义务教育。呆、傻人可以不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基本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
需经管辖的学校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中华 学校协会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 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 函授、网络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三^一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
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历教育应当
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 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 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 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 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第三十三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 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 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三十四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 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 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 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
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 生入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省级学校协会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 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 资。
盲、聋哑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学校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培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辖的学校协会开除校长、 班主任、学科教师:(一)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 规划目标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 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第五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管辖的学校协会主 持,通过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每人一票,当场兑票,当场公布结
果,由管辖的学校协会颁发聘书。 选举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存档,
学校和学校协会各一份。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
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向学校协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 人;(四)向学校协会提议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 员;(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保护和管 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管辖的学校 协会解聘。(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 品行不良、殴打、侮辱、嘲笑、诬陷、蔑视学生的 ;(二) 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教学
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教学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教育,引导学生参加体育锻炼, 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义务教育学校还必须进行各种竞赛活动:文艺、体
育、书法、书画、劳动竞赛,充分挖掘孩子们的想象力、创造力,营 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朝气蓬勃的学习氛围,本着重在参与、发挥 特长、轻名次、重活泼气氛的原则;经常率领学生缅怀先烈,对学生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主义教育。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 健康。 第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足够
的校舍、活动场所及体育设施 ;(二)有足够符合条件的师资和员 工;(三)有足够基本教学设施;
(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教学仪器、 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 卫生器材。 第六^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 15天通 知本辖区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按时送适龄儿童入学。
开学两天仍有适龄儿童没入学,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 5
天内到适龄儿童家家访,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仍拒绝入 学的,监护人必须在拒绝入学书上签字;在外地就学的,监护人必须 写一份外地就学说明书。
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被开除。由管辖的学
校协会领导委员会落实。第六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六十三条基本义务教育在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必须推广使用
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一百零三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
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八章学生会
第一百零四条学生会是对学校领导和老师的行为进行监督,来
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学生团体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学生会在学校的督导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在管辖学校协会的主持下,通过全校会员的选举 产生学生会会长、副会长;在学生会会长、副会长的主持下,通过全 班会员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
第一百零七条选举时,每人一票,当场兑票,当场公布结果, 择优选用,选举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存档,学校和学校协会各一份。
第一百零八条每个班都设学生会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每个学 校都设学生会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
第一百零九条每个在校生都能加入学生会,成为会员。第一百 一十条每个会员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会员、组长、副组长、会长、副会长有义务受 理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领导和老师的过错的反映,协调解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领导和老师的过错有权 直接向学生会会员、组长、副组长、会长、副会长反映。反映内容必 须写成书面材料交给受理人,受理人无条件地受理;反映人有权留复 印件,受理人无条件地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受理人觉得反映内容没
有道理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会员、组长、副组长、会长、副会长之间只有 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溅之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受理人在受理之日起 10日内,通过组长、副组 长和被反映人沟通,以查证真伪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交会长、副 会长找校长协调解决。再协调不成的,由会长、副会长找管辖的学校 协会协调解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被会长、副会长反映到管辖的学校协会 10次
的,学生会有权在学校的公告栏中通报;被会长、副会长反映到管辖 的学校协会20次的,学生会有权要求学校及管辖的学校协会辞退被 反映人。第九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 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 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 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 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同国内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一样,只记 载本人曾经学习过、学习程度如何,并不代表现在的学习程度,所以,
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只能作为参考,不起决定作用, 我们需要德智体全方面的人才。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 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开除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判 处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万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学校协会收取费用。否则,开除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管辖的学校 协会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的,由 管辖的学校协会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华学校协会宣 布考试无效,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的,由中华学校协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 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