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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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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4]103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

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自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省部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同时省总工会每年再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劳模按国家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具体帮扶救助办法由省总工会牵头另行制定。

三、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对目前在职在岗的省部级以上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资金渠道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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