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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渔铺餐厅、陈春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02民终3434【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市思明区渔铺餐厅;陈春涛【当事人】厦门市思明区渔铺餐厅陈春涛【当事人-个人】陈春涛【当事人-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渔铺餐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渔铺餐厅【被告】陈春涛【本院观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以及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1/9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以及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本案渔铺餐厅主张陈春涛带走渔铺餐厅店里备用金及营业款,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渔铺餐厅未能举证其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名为“LuckTo-厦大店长"和备注名为“陈春涛"的用户即为本案被上诉人陈春涛。故仅凭聊天记录不足证明渔铺餐厅的该主张,渔铺餐厅主张陈春涛带走店里备用金及营业款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渔铺餐厅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渔铺餐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020:33:1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65日,渔铺餐厅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陈春涛支付2019429日至2019516日现金营业款扣除报销款金额后的现金营业款共计8420元;2.陈春涛支付2019419日入职后领取的店内备用金6000元。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以该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厦思劳仲案不字[2019]185号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渔铺餐厅不服决定书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理期间,渔铺餐厅提交两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渔铺餐厅主张其内容为渔铺餐厅两工作人员与陈春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内容如下:2/9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渔铺餐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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