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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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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章程
( 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


海南医学院的起源可追溯到年林筱海先生创立的私立海强医事技术(职业)学校和年宋子文 先生创建并任第一任董事长的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年这两所学校合并为海南医学专门学校,后更名为海南医学专科学校。年并入海南大学成为海南大学医学部, 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建立海南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办学以来,向社会输送的大量各级各类人才,已成为海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修改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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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海南医学院,中文简称为:海医。 学校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为“”。 学校域名: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号。
学校设有二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国家特别是海南省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学校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教案基本建设,不断深化教案改革”的办学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全面发展,突出特色”的办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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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确立“以岗位胜任力和领导力为核心,彰显个性发展,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具备终身学习能力和继续发展潜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 学校弘扬“自强不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海医精神; 秉持“厚德、严谨、博学、和谐”的校训;努力建设具有鲜明热带特色的医科大学。


修改意见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归口海南省教育厅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学校下属的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卫生计划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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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案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案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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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案及科研活动,建立实践教案基地,提供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按照以医学门类为主体,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案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四)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案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学术机构、教辅机构和服务机构,设定这些机构的职能、级别及人员配备、干部职数等;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在一定幅度范围内适当调整。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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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案标准,保证教育教案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修改意见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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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案、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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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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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第十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案、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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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组织 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案、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案科研改革措施、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组织开展教案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10 / 29
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案、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 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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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等教案、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建立 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各自章程或规章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案工作委员会。教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案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教案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对学校教案工作的咨询、审议及决策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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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由学校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主要是代表教职员工对学校党委的决策和行政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海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 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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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海南医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
学校理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为学校筹集办学基金,广泛争取支持。 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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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或教辅机构,其职责权力与二级学院相同。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案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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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院内教案、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协商确定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纪检书记、正副院长、工会负责人组成;一般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和群团、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或教辅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规则参照此条款执行。 学校对二级机构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实行定期考核。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分会,作为二级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分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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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基层工会组织和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工会和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案基层机构,主要任务是执行教案计划、完成教案任务、提高教案质量,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培养教师队伍。
教案基层机构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其他科研基层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

案、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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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性质为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临床与教案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在学校指导下独立开展,教案活动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开展。
直属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会核准;医院党政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学校对外合作举办的附属医院的管理,按有关合法约定执行。 各种形式的附属医院均应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教案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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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实行公 开。
第四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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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修改意见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包括从事教案和科研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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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案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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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 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离退休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正文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案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案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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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 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案、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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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案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案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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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案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修改意见

第六章 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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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下列人员是海南医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时间超过个月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特别顾问等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案、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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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案、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工作,并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八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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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以棕红色为基调,中央为医学宝鼎,宝鼎上方是“海南医学院”中文校名,下方是“ ”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学校徽志圆形证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医学宝鼎和校名。图案设计寓意和校徽相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医学宝鼎之歌》。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月日。




第九章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学校其他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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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本章的修订,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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