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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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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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海南医学院的起源可追溯到年林筱海先生创立的私立海强医事技术(职业)学校和年宋子文 先生创建并任第一任董事长的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年这两所学校合并为海南医学专门学校,后更名为海南医学专科学校。年并入海南大学成为海南大学医学部, 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建立海南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办学以来,向社会输送的大量各级各类人才,已成为海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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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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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海南医学院,中文简称为:海医。 学校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为“”。 学校域名: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号。
学校设有二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国家特别是海南省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学校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教案基本建设,不断深化教案改革”的办学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全面发展,突出特色”的办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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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确立“以岗位胜任力和领导力为核心,彰显个性发展,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具备终身学习能力和继续发展潜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 学校弘扬“自强不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海医精神; 秉持“厚德、严谨、博学、和谐”的校训;努力建设具有鲜明热带特色的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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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归口海南省教育厅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学校下属的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卫生计划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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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案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案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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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案及科研活动,建立实践教案基地,提供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按照以医学门类为主体,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案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四)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案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学术机构、教辅机构和服务机构,设定这些机构的职能、级别及人员配备、干部职数等;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在一定幅度范围内适当调整。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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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案标准,保证教育教案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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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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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案、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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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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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案、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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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组织 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案、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案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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