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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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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的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第七条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二)具有本市的常住城镇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据和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过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未还清或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九)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贷款,房屋产权人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贷款抵押的具结书;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方式为准.(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二)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三)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或调解书)。
(五)购建房资料。购买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或定向开发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和付款收据、契税票据及产权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及首付款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建房资料;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建造手续;翻建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翻建房屋的产权证等有关翻建手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所大修房屋的产权证。
(六)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以期房抵押的,须由售房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书,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职工联保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收入证明;质押担保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认可的质押物.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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