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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_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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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2008.09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
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水资源匮乏的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
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 (1)《中华人民国水法》 (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 (6)《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水利部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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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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