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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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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沪教委人[2005]78【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


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78号)
本市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19号)的精神,结合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的特点,现将做好上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后,详细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名册》,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审批。
二、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在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先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核表》(一式六份)和《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式六份),每年6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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