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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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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招〔20152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

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经2015116日召开的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会后征询全体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1216

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我校录取本科新生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三条 本科生招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按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招生工作包括内地统招本科生招生工作和港澳台侨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委员会依据《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

招生监督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招生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对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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