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发〔2015〕33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规划(2014-2020)》(地大发〔2014〕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性质等同于“通识教育课”学分。自2015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起,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拥有毕业资格;2015级之前的学生,修读的创新创业学分视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三条 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团委、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责任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课部)协同管理。
第四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资格证书、科技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等。
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课部)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3.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资格证书:由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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