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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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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发〔20153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51110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规划(2014-2020)》(地大发2014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性质等同于“通识教育课”学分。2015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拥有毕业资格2015之前的学生,修读的创新创业学分视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三条 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团委、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创新创业分认定责任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课部)协同管理。

第二章 创新学分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资格证书、科技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等。

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课部)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3.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4.资格证书:由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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