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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城管支队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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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组建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三区分别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是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大队),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制乌海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管理,行使领导、监督、协调权,重大案件支队可直接介入查处。各区大队行使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履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设4个职能科()1个直属大队,机构规格为科级:
  ()政治处
  负责宏观指导全市综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负责支队机关和直属大队党组织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区大队执法纠察工作,查处违纪行为;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协助支队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各类文件的起草、运转和文秘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信访、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网络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执法大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科
  负责对各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罚没票据及暂扣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审;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大队
  配合各区大队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各区大队执法情况的督查,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作风、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和着装等进行纠察;负责突发案件和临时案件的综合执法;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支队核定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5(其中后勤事业编制2);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22),科级领导职数5(32)
  ()直属大队核定事业编制15(其中后勤编制2);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22)
  四、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机构设置
  1、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6个中队。
  2、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4个中队。
  3、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3个中队。
  各区大队机构规格为科级,中队机构规格为股级。
  ()人员编制
  1、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50(其中后勤事业编制5);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22)
  2、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35(其中后勤事业编制3);核定科级领职数4(22)
  3、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5(其中后勤事业编制2);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22)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编制,从各区事业编制总额中调整解决。
.

根据主要职能,市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综合处、法规处、财务处、市容管理处、城镇管理指导处、督查处、政治处等7个处室。

1)综合处

负责单位内部的政务、文秘、保密、信息、档案、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件;负责房产、基建、财产物资、通讯装备、办公用品、劳保等后勤管理、保障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公系统自动化工作。

2)法规处

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报批和运用中的解释;承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性措施的培训;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法制教育工作;负责执法证件核发和执法统计等管理工作;承办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广场、空地)的审核和管理。

3)财务处

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年度预、决算;按照财务规定,管理、使用经费;负责市区城市管理收费、罚款票据的管理;负责罚没物资的处理;牵头开展城管经费的审计监督;负责人员工资核发工作;会同综合处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4)市容管理处(挂“扬州市创建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制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市容环境整治和检查评比;负责各类户外广告、标志及宣传品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市区市容美化、灯光亮化工程的组织实施;参与涉及城市容貌和城市交通秩序有关事项的审核或验收;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有关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5)城镇管理指导处

组织开展市区群众性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城镇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镇开展“门前六包”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总结、推广基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经验。

6)督查处(副县级)

负责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展城市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上级决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进行督办;负责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查处情况的督办;负责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勤和队容队纪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单位内部管理、执法工作的考核;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7)政治处

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管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干部档案管理、职称改革、公务员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党委会有关工作以及党委决议落实督办工作;负责行风建设和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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