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骗取货款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评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杨为忠
【摘 要】@@ 一、绪言rn应贵院的聘请,对A某某涉嫌诈骗案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案情概述:×年×月至X月,A某某以能够买到×货物等名义.先后骗取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的购货款,用于A某某归还前欠等.
【期刊名称】会计之友
【年(卷),期】2010(000)018
【总页数】3
编者按:司法会计鉴定是什么?司法会计鉴定怎么做?我国司法会计学科尚未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也未制定,答案自然也就很难趋同。但是,无论是什么答案,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接受检验,并被证明是否适合于指导实践。为此,我刊自本期起特辟“司法会计鉴定案例评析”专栏,聘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高级会计师杨为忠同志为本专栏特邀撰稿人,运用其二十余年来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的成果,从如何符合诉讼证据规则要求、适用于法庭定性裁量的角度出发,每月对一份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评析,并发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
真诚地希望本专栏能对广大读者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踊跃提供案例,并对专栏的形式与内容及其质量、效果等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 原文与批注
关于A某某涉嫌诈骗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文 号)
XXX检察院:
一、绪言
应贵院的聘请,对A某某涉嫌诈骗案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案情概述:X年X月至X月,A某某以能够买到X货物等名义,先后骗取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的购货款,用于A某某归还前欠等。
鉴定要求:检验和确认A某某骗取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乙公司购货款的数额及去向。
检材提供: A某某涉案的财务书证和案件资料,均由X检察院提供。
二、检验
(一)关于A某某取得甲公司X元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A某某以可买到X货物,取得甲公司B某某现金X元。X年X月X日,由于甲公司B某某未买到X货物,根据双方的事先约定,A某某通过乙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将X元(X元本金+X元赔偿金)划到甲公司B某某指定的庚公司开设在银行X的X账户(见附件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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