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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宜府办发[2007]5【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宾市应急工作运行机制方案的决定》的规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对处置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和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将事件有关信息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领导和人员到现场情况,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
二、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首先必须立即会同突发事件的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会商、研判,凡属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分别报告分管市长、分管秘书长,同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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