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发[2016]3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晋政发〔2016〕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5〕6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了《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晋政发〔2015〕60号)。201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和《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0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晋政发〔2016〕1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晋政发〔2016〕18号)。根据相关调整,省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附件: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共计2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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