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国家规定2020
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2
条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工人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
第三条
名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5天;对于那些已经到了2019年但还不到20年的人,他们将每年休假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是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假期超过年假;
(2)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单位不按规定扣工资;
(3)工作满1年但不满2019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4)2019年工作不满20年的员工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
(5)累计工作20年以上,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假期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和工作特点,单位确需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的,可跨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员工不得安排休年休假员工不休假天数,单位支付员工日工资的300%作为年假工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积极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补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员工与单位之间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10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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