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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6 09:22:35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

为理顺“飞地”项目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引导各地突破行政区域界限,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加快优势产业聚集,实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全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省内各级政府主导,本地企业跨市(设区的市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本地园区承接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可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纳入实施范围的“飞地”项目主要包括:

(跨市“飞地”项目。

1.跨市新上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符合转入地产业布局条件,本地企业在异地新上的制造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2.跨市搬迁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本地老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腾笼换鸟”“退城入园”等原因而异地搬迁的项目。


3.跨市合作园区项目。转入地政府在本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合作共建园区,由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的园区项目。

(跨省“飞地”项目。

省内经济开发园区承接省外纳入京津冀、“一带一路”等国家级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

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不在实施范围。

二、分享办法

(分享税种。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含“营改增”收入,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市县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分享条件。实行“三税”分享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吻合。

2.项目承担主体须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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