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28 15:57:29    下载该word文档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通政字〔2015144【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政字〔2015144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通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已经2015112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123


通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包括通辽市本级行政机关、旗县级行政机关、乡镇级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分管具体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业务的领导和具体参与办理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业务的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
第五条全市各级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在出庭之前,应当认真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树立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案件办结后,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七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要求特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从其规定。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