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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社保、公积金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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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清公积〔201106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6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和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清纪发[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通知》精神,从20119月起,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各县(市、区)依照执行。我市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须于820前重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后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规范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标准
    1、根据《通知》规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按以下八个项目作为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一)个人的基本工资;(二)规范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三)规范的节日补贴;(四)年终一次性奖金;(五)特殊岗位津贴;(六)计划生育奖励金(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核定);(七)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奖;(八)住房补贴及以后出台的改革性津贴补贴。在上述八个项目之外的一律不准作为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更不能由单位自定计算基数。
    中央、省属驻清单位和企业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八个项目缴存基数,并结合实际执行。
    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由各地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核定,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2、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我市各地月缴存额最高限额为:市区: 4858元、清新县: 2824元、英德市: 3253元、连州市: 3268元、佛冈县: 2940元、阳山县: 2989元、连南县: 2985、连山县: 3222元、全市平均数: 3271元。
    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内,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2726元)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超过此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清远市开发区和清城区纳入市区统计口径统计。
    5、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可参照全市平均数执行。
    三、执行时间:从201191开始执行。
    请归属市一级缴存的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手续,并将住房公积金调整申请和表格(含电子版)报我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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