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将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学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组办公室老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材料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材料审核和组织召集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 “公平、公开、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部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资助办的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为三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为: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