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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地位
作者:何刚杰
来源:《山东青年》2013年第10期
摘要: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坚持“以证据为基础”,有利于弥补现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局限性。同时,对于在我国建立一个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制度和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诉讼环境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据;审查;诉讼;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一、引论
2001年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虽张辩称借条是由李等人持刀威逼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遂判处被告应予还钱。同年11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查证老夫妇所述确实,莫兆军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捕受审。\+①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沿袭“死人为大”的陈旧习俗,各媒体充斥对莫兆军的谴责。尽管如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莫兆军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今年夏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这一起令社会、尤其是司法界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是这起案件让人们得到一些启示。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二、“以证据为基础”是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反映和体现
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以及有关制度对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端的重要性,因此有言,“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之一”。\+②
回头再看“莫兆军事件”,本案中,证据就集中在那张借条上,争议也就是围绕着借条的真实性展开。证据学上,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十分重要。鉴于该证据属于书证,暂且简单地从书证的审查判断上分析。
根据书证的特点,对其的审查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③1、审查书证的制作情况。2、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得情况。3、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与形式。4、审查判断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5、审查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
理论上,对书证需要进行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审查,但是在笔者看来,实际操作中主要体现的还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可操作性并不高,也许是基于法官的消极被动性。该案中,借条的制作情况形式合法有效,但是要求法官审查制作过程中是否有暴力因素的干扰,实属强人所难。仅凭被告口述,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条是在被威逼的情况下所写,需要有其他证据补强,而被告无法举证,法官对此不予采信是尊重证据规则的行为。
审查之后,是法院对于书证的认定,也就是所谓的认证。该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民事诉讼的认证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一点,“对证据应予认定的情形”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④由此可见,法院确认借条有效是完全合理的,坚持了“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就本质上而言,法官审理案件主要有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认定事实,其次是适用法律。法官要准确适用法律,相对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则是其前提。而证据,则是法官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对于案件的事实,众所周知,其指的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既然是“已经发生”,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就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了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当然,法官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因为法官裁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官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但是,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某种义务,那么势必将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而这一切正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也会给与支持。
但是这一“例外”从本质上讲,仍然是对“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的坚持,只不过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所依据的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因此,总体而言,“以证据为基础”正是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反映和体现。三、“以证据为基础”这一基本准则的弥补作用
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所提到的,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三部诉讼法皆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自诉讼法颁布以来一直被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奉为司法原则。
简单地说,所有的法官审理案件都是一个从“探查客观事实”到“适用适当法律”的“实事求是”的过程。但是对于“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所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