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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公章盖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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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公章盖哪些地方

  篇一:就业协议书盖章要盖那些地方
  一、协议书上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晰。
  户口迁移地址一栏,应告知学生本人如果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则一律填写“入学未迁入”,如果有迁入则视情况具体填写户口迁移地址。一般来说,08级省内生源学生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省外生源户口有迁入学校,07级及之前年级的学生户口有迁入学校。
  “用人单位意见”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认识代理机构意见”两栏应盖章(主管部门栏无需盖章的除外),且印迹清晰,所有的盖章时间都应填写。
  二、需要额外附审批函的十个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与此六个城市单位签约的,除就业协议书外必须附相关城市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批函,才可视为完整的就业手续,录入为已签约,否则就业类型只能录为有接收函,派遣回生源地。许多同学不了解这种情况,收取协议书时应告知。录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一般以审批函上的盖章为准(厦门录入厦门市公务员局),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都以审批函上信息为准,户口迁移方向一般与档案投递地址一致,除非签约毕业生有特别说明户口去向,如果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则填写入学未迁入。
  注意: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厦门工作的,不需附厦门公务员局的审批函,即可视为完整的就业手续。录入时就业类型选已签约。不论生源所在地是厦门哪个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都填写厦门市公务员局,户口迁移方向若入学时未迁入则填写填写入学未迁入,如果有迁入则填写厦门市公务员局。
  三、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是否需要盖章的几种情况
  (一)毕业生与私营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上,除用人单位意见栏需加盖公司公章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还必须加盖用人企业所在地人事代理机构的印章,才是完备的就业手续,人事代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登记为已签约。否则,就只能登记为有接收函。
  (二)中属、省属国有企业,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不加盖印章,或加盖企业自己的印章都是可以的,即为完整的就业手续。
  (三)地市级的交通、邮电、烟草、电力等国有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栏加盖相应的省属主管部门的印章。
  (四)省属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不加盖印章,或加盖高校自己的印章都是可以的。
  (五)市属高校分情况而定,以下为一些常见高校的情况:
  1、武夷学院,无论录用的毕业生是硕士还是本科生,都需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主管部门为南平市公务员局或当地人事代理机构。
  2、龙岩学院,与武夷学院相同,无论是硕士还是本科生,都需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主管部门为龙岩市人事局或当地人事代理机构。
  3、三明学院,如果录用的毕业生是硕士,无需另外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如果毕业生是本科生,则需加盖主管部门三明市公务员局或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公章。
  5、各类职业院校,都需要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主管部门为当地人事代理机构或人事局(公 务员局)。注意:福建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农业厅。
  (六)考录中小学教师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必须加盖相应地区人事局(公务员局)的印章。
  (七)需额外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部分单位:
  1 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林业厅
  2 福建星锐捷络有限公司,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主管部门为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福建省外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5 福建省教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毕业生的几种就业类型及登记方法:
  1、待就业。集中派遣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无需进行就业登记,集中派遣时将统一派发待就业报到证。
  2、有接收函。有接收函,以及就业手续办理不完整的毕业生,登记就业方案时就业类型为“有接收函”。开具的是待就业报到证。“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 、“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这三栏的内容会自动弹出,其他栏目都依据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上的相关内容逐一填写。
  3、升学。升学的毕业生录入依据为调档函复印件,就业类型选“升学”,学校名称填升入学校名称,“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系统自动填写无需更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都按照调档函上的相关内容逐一填写。升入省内院校的,户口迁移方向复制粘贴“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系统自动填写的内容。升入省外院校的,户口迁移方向填写升学学校地址及校名。(如果入学户口未迁入的学生则统一登记入学未迁入)单位隶属、单位类别、单位行业都保持原始状态,无需选择。
  4、出国出境。不开具报到证,就业方案登记以接收国学校的录取函为依据,如果非留学,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以及接收国大使馆同意该生入境材料复印件。就业类型选“出国出境”,国家名称即填写所往国家,“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 、“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这三栏的内容会自动弹出,户口如果有迁来学校则将“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内容复制粘贴到 “户口迁移方向”栏,如果未迁来则填写入学未迁入。 “单位隶属”至“单位行业”三个栏目保持原始状态,无需选择。
  5、灵活就业。以毕业生填报的灵活就业登记表为登记就业方案的依据。“就业类型”选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栏填自主创业,单位所在区域代码、单位隶属、单位类别、单位行业都依据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相关信息填写。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即为毕业生本人相关信息。“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栏内容系统会自动弹出,将该内容复制粘贴到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户口迁移方向这几栏即可(如果该生户口未迁入学校则迁移方向一栏一律填写入学未迁入)。
  6、国家地方项目。参加选调、大学生村官、服务西部、服务基层、预征兵的毕业生,由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统一录入(参加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方案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录入,自行派发报到证,无需我校录入),就业类型为“国家地方项目”。
  7、已签约。派遣前已办理完整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登记就业方案时就业类型选“已签约”,其他栏目严格依照就业协议书的相关栏目内容填写。需要注意的是,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不意味着就业手续已办理完整,如果手续不完整“就业类型”栏只能选择有接收函,依照有接收函类型登记就业方案
  其他注意事项:
  1、档案、户口迁往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的毕业生,录入依据为人才储备中心的红头接收函。就业类型选“已签约”,单位名称填“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人才储备)”,注意不可遗漏“(人才储备)”。主管部门栏填写“福州市公务员局”,单位隶属“地(市)属”,单位类别“其他事业单位”,单位行业无需选择。通讯地址、档案投递单位、档案投递详细地址、户口迁移方向一律按照接收函上内容填写。
  2、办理异地派遣的学生,除与单位签约外,还需与人才市场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书,需要另外多领取两份就业协议书。例如:在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办理异地派遣(派遣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的毕业生,单位名称栏需填写“福州海峡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末尾加星号“*”,以示为异地派遣),其余相关信息填写原单位信息。通常可
  以办理异地派遣的省属人事代理机构为: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 篇二:关于就业协议书盖章的注意事项(1)
  关于就业协议书盖章的注意事项:
  1、如果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的话,用人单位意见盖上用人单位的公章,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盖人才市场的章了,但是,报到证开出来之后,凭着报到证到该公司再盖个章,这样档案自动转到人才市场去了;比如:我目前在福建宏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我档案要存放在交通人才,那么如下图操作就可以了。
  报到证开出来以后,到交通人才市场拿到报到证后,凭报到证到福建宏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再盖个章之后,将盖好章的报到证还给交通人才市场,这样,手续就做全了。
  2、比如,我现在在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班,这家是公有
  制企业单位,那么该公司就有自己保管档案的机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盖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章。毕业后档案就转到该公司去。
  3、如生源在泉州的同学,不想在福州上班,目前在泉州安通物流有
  限公司上班,用人单位意见盖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章,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盖泉州人才市场的章,比业后档案就用转到泉州人才市场去了。开出的报到证是已就业的报到证。
  4、比如说,本人是山东生源,现在在福州工作,就业协议书盖章是福州公司,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就把档案放在公司(福州)所在地人才市场,要么档案回生源地所地的人事局。区别在于报到证开出后前者是已就业(有算工龄),后者是待就业(没有算工龄)。最大的区别就是工龄的起算时间的差别。
  生源在外省的同学,如果不是在自己生源所在地上班,可以有两种选择:1.我是海口生源,在山东工作,就找山东的公司盖章,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找山东的人才市场盖章,档案就放在就业所在地的人才市场,2.我是海口生源,在福州工作,找福州的公司盖章,但是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没有找任何人才市场盖章,那么档案就会转到生源所在地(海口)的人事局。开出的报到证是待就业的报到证。
  6、篇三:就业协议书盖章程序
  就业协议书盖章程序
  一、机电系党总支办公室(主楼413)
  盖系党总支书记签名章,同时登记签约单位相关信息。
  二、机电系办公室(主楼417),加盖红色五角星圆章。
  三、就业中心盖章(新区实验楼316室)电话:3364305
  四、以上程序都办完后,请将盖好章子的协议书复印一份,交到系党总支办公室备案。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专业班级。
  就业协议书学校先盖章程序
  一、 本人手写保证书
  模版如下:
  保证书
  本人与xx单位已达成就业意向,单位要求学校先盖章,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我本人负责。
  机电系XXxx专业x
  保证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注:保证书上要求系党总支书记签字(主楼405),并加盖系党总支公章。
  二、 随后程序同就业协议书正常盖章程序。
  篇二:合同盖章要求
  合同盖章要求
  具体盖章要求详见下表: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公司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人员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 投标的相关活动,该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处理等有关的一切事务之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一体承受。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委托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月日
  篇三:公章与合同章的区别,各种章的用途简介
  公章与合同章的区别,各种章的用途简介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 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 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 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 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 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 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
  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 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有人或许要问: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 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一、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 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 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 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 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 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 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 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 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 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 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 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 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 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 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 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 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
  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二、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 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 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 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 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 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 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 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 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 4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 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 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 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 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 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 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 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 业务等。在XX21日之前还可以用于发票,但 是之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 可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 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 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 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
  加盖的印章。
  五、法人章
  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 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特点是个人性,它一般 都保管在公司的财务手中,用于签发支票、单位帐 户取现金、买支票等等。法人章对外具有一定的法 律效力,可以签订合同、出示委托书等。因为委托 只有法人才有资格,公章是没有用的。
  六、人力资源章
  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 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 /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 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 然受法律约束。
  七、电子签名章
  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自XX41 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此电 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电子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 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但是由于信息安全 的原因,社会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会极大地促 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但在络交易安
  全、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现阶段《电子签 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八、其他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 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 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 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 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 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补充一点,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 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
  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 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以上 需原件及复印件。
  篇四:公章的盖法
  公章盖在年月日的什么地方
  有的人说留年盖月,有的人说骑年盖月,谁说的对有何依据
  您好!公章盖在什么位置上,这要分两种情况.这里讲的是正规的公文格式而言的。
  第一、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 ,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二、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用权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这里讲的是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应用指南的内容,望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
  篇五:公司都需要哪些印章?公章和合同章有什么区别?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有人或许要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公司印章
  一、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二、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在XX21日之前还可以用于发票,但是之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可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
  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五、法人章
  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特点是个人性,它一般都保管在公司的财务手中,用于签发支票、单位帐户取现金、买支票等等。法人章对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签订合同、出示委托书等。因为委托只有法人才有资格,公章是没有用的。
  六、人力资源章
  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七、电子签名章
  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自XX4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但是由于信息安全的原因,社会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但在络交易安全、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现阶段《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八、其他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补充一点,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篇六: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关系
  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区别
  一、合同专用章与公章的效力区别
  结论: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专用章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
  2、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依据: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外,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了在签订合同时,公章与合同专用章都可使用。如《专利审查指南》(XX年修订)规定,单位签订的专利赠与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再如,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XX36号)规定保险公司在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XX11号)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注意点
  公章不可使用在发票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年):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篇七:公章与合同专用章
  公章与合同专用章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来问: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
  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篇八:合同章和公章
  【法律干货】公司合同章和公章的比较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来问: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
  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
  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篇九:公章与合同专用章6234916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来问: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
  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
  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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