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榆林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

榆林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

时间:2020-11-30 07:12:36    下载该word文档

榆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 《陕西省就业促进

条例》、《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 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 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 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 类岗位、城 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岗位以及其他岗 位。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各县(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 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 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数量。 市和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 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认定拨付,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提供代理服务,按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从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建立劳动关系。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收取劳务派遣费。承担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 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总量控制与开发申报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种类:

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协管员、社 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公共服务类的岗位。

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原“ 4050”人员):具体包括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 乡、镇、社区的保洁、保 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 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经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我市公益性岗位设置 总量不得突破上年度我市常住人口总数的 1%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 工作需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 置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总体岗位数

量,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优先开发涉及民

生的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逐步减少其他类公益性岗位比例

的原则审核,并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认定。 社会公共服务类

岗位的开发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 30%城市社区公益性岗

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 40%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岗位 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 20%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 准的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 10%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及资金筹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岗位补贴、社 会保险补贴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其中:“社

会公共服务类岗位” 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岗位” 的工

资为每人每月2500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城市社区公益性 岗位人员补贴为每人每月 2000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就业 扶贫开发特设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 600元并缴纳工伤保险;就

业扶贫开发公益专岗工资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本县 (市区)最

低工资标准;经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人 员工资以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岗的各类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合同期限内各项补贴维持原来标准不 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资金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和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两部分组成。 其中财政省管县用于 公益性岗 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 (含省 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 30%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就业补助 资金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条 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社部

门申请所代理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各项补贴和待遇, 同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项补 贴和待遇,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中介 服务机构拨付各项补贴和待遇。

第十一条 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所 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单独列账,

按时将各项补贴和待遇拨付给公益性岗位人员, 并接受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 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的, 不得从就业专项资

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按照公益性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办法, 保证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 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 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

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后

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失去土地的被

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九类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程序。需要就业援助“九类 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 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开发公益性岗 位的情况,按就业困难程度依次安排就业, 同时报送市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级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同程序面向全市符合条件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安置。

第十七条 对不适用就业援助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实行 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 不适用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公益性岗位招聘程 序。招聘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 一组织安排实施。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提出岗位性质、 用工

条件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 向社会公开

发布招聘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组织报名、 资格 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程序确定聘用人 员。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奖惩、流动和退出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市级人社部门按照市政府

要求负责对全市公益性岗位数量实行动态调整和宏观管理,

总量控制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岗位资源, 及时调整岗

位设置数量和比例。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每年年底要向 市级人社部门报送上年度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情况及下年度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市级人社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当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二十条 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向

被派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岗位补 贴、处理劳动争议、申报和发放工伤(伤残)待遇、签订与解 聘劳动合同等工作;负责所派遣人员的日常考勤、 考核和奖惩 等结果的兑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奖惩。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 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

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当

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7天,超过7天的经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 由所代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工伤及法

定假日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其它重大疾病(凭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已不适合履行岗 位职责的按辞退处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按辞退 处理。

(二)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

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级各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报所代理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 构,同时抄报市人社部门备案。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 止劳动合同并报人社部门核准。

(三) 奖惩办法。“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 “机关事业

单位工勤保障类岗位”、 “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等三类公益

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月的岗位补贴中的 500元为浮动补贴,浮 动补贴按照每月考勤考核情况下月发放。 考勤考核不合格的扣

除当月浮动补贴;旷工一天者,扣除三天的岗位补贴。 所扣除 的补贴由代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退交

财政。

(四)其他各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勤、 考核和奖惩

可参照本规定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辞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所代理的人力 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提出辞退意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同级人

社部门核准,并从解聘之日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和待遇。

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八)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月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一

1年内不在安排重新进入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流动。各级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 于因工作原因需要岗位调整的,经个人申请和用人单位同意 后,人社部门批准调整。

第二十六条鼓励符合条件各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 公务员的报考和企事业单位的招聘、 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新的

就业。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821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