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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2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0xx年3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范围;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办了失业保险领不到失业金的原因
因为根据申领要求,表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失业者才能领到失业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其实第一个条件相信99%的在职人员都满足,只要工作满一年,社保缴纳时间超过一年便能达到要求。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这条理解起来有点费解,但也不难解释。意思是说,你必须是单位主动开除的,或者单位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又或者是单位未按照要求支付报酬等的情况。总而言之,是单位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而非主动辞职才能符合要求。